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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福志:处置“长个儿”的违建有技巧

(2013-01-18 09:57:16)
标签:

休闲

分类: 国土管理

处置“长个儿”的违建有技巧 

◆案源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2012年9月5日“以案说法”版《处罚决定罩不住长个儿的违建?》

  ◆原文观点

  国土资源局对非法占地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715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20平方米建筑物”。当本案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违法建筑物的数量与处罚决定明显不符,遂裁定“不准予执行”。笔者认为,考虑到非法建筑物状态的不确定性,法院在审查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时,应采取适当审查的标准,对于基本事实无误的案件予以强制执行。

  ◆各方观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国土资源分局王新军:本案中,违法行为人一直拒不停止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下达停工通知书,并当即致函所辖乡镇政府,要求该乡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报告县级政府,由县级政府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依靠各级政府的力量依法予以拆除并复耕,切实保护耕地。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许丽丽:国土资源部门在移交司法部门强制执行时应到违法现场进行二次勘查,查清违法事实与标的物数量,与发现时的违法勘查资料一并移交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根据前后违法行为的对比,会给予认定,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徽省淮北市国土资源局黄文山:本案中,法院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理由是“认定事实有误,申请执行的标的物数量与现场勘查情况不符”。基于这种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该案件重新立案查处,对现有的土地违法面积和地上建筑物违法面积重新核定,然后再下达处罚决定,如当事人仍不执行,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处置虽属无奈之举,但好于国土资源部门因与法院发生分歧而久拖不决。

  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陈矫健:处罚以事实为依据,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按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计算,占多少罚多少。文中郭某虽然租用村民小组耕地6715平方米,但实际仅仅只有120平方米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对其他尚未占用的土 地不应计入处罚面积,所以法院以“认定事实有误”为由,作出“不准予执行”裁定书是正确的。另外,本宗地占用土地是耕地,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款以破坏耕地进行处罚。

  山东省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武台所时小兵: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又继续新占土地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新占土地建设的违法面积另外立案查处。而对于在原违法占地的土地上继续施工的,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将不再另外立案查处,而是在执行没收或者拆除时一并执行。这种做法既节约了行政资源,又可有效打击违法占地行为,也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当事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前,恶意增加或者减少建筑面积,都将会造成与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若认同该法院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则会进入无法执行的怪圈,严重伤害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笔者认为,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面积,由于其四至界线清楚,并且具有相对稳定性和不可移动性特点,在调查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过程中,可以将面积进行精确计算,但对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在执法的技术层面,可以考虑以“幢”为单位,而不以面积为单位,来回避建筑面积不确定这一问题。

  当然,就执行的操作层面而言,人民法院未必一定要以“认定标的数量与勘查情况不符”为由,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因为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直接影响了行政机关执法的效能,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由人民法院发函,请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书面补充意见,证明需要执行拆除的建筑物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的新建的建筑物属于同一标的,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凭证能够证明上述事实,人民法院即可裁定予以执行。笔者非常理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难处,也诚恳希望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提高自身执法素质,做好我们自身的工作。同时,也呼吁人民法院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行工作,为共同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作出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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