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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期间的闲置土地如何处置?

(2012-07-11 18:06:44)
标签:

休闲

分类: 国土管理

   原载2012,711《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问:2007年1月20日,某企业受让了一宗面积为5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在2007年5月20日前动工建设。2007年12月该企业开工,在建起厂房基础及围墙后停工,一直未再建设,没有达到约定的投资规模。2008年2月3日,该公司向当地某典当公司借款60万元,将上述土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至今该公司未偿还60万元借款,土地抵押登记也未注销。2011年8月2日,黄某因与该企业发生经济纠纷,对上述土地申请法院保全,保全期至2013年8月2日。此外,该企业还欠100万元左右的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请问,对该宗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如何处理?

  读者  徐彬

  特约顾问侯福志  答: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考虑到该企业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以及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诉讼保全(即不能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笔者建议对该企业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方式,待诉讼保全期结束后,再考虑在解除抵押的情况下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当然,由于该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加之经济条件不好,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执行起来都会很难,这可能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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