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法律热线答疑:该过户手续应遵循“地随房走”原则
(2012-04-11 14: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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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国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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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地2003年城市道路拓建时,需拆除甲企业的部分厂房、占用部分土地。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在厂区内建五层综合楼,待城市道路建成后成为临街建筑物,用于其他经营,以解决企业部分土地被占后的困难。综合楼建设时,甲企业因财力不足,与蒋某等4人签订《购房合同》,将底层南边的5间店面房出售。2005年综合楼建成后,甲企业未将5间房交付给蒋某等4人。2010年,蒋某等人将甲企业告上法庭。法院作出“该厂限期交房并协助蒋某等4人办理房屋、土地产权过户手续”的判决。判决后,蒋某等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由于甲企业的土地用途为工业,而与蒋某等人签订的是店面房出售合同,其土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对于法院判决和蒋某等人的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办理土地手续? 江苏省东台市国土资源局 刘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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