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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法律热线答疑:该过户手续应遵循“地随房走”原则

(2012-04-11 14:39:01)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原载2012年4月11日  《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特约顾问侯福志: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照上述规定,来信所涉及的案件属于“地随房走”的情况,不属于单纯的土地转让行为。因此,当事人并不能直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是应当由当事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先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再凭有关法律文件,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通知申请人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没有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不能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问:某地2003年城市道路拓建时,需拆除甲企业的部分厂房、占用部分土地。县政府批准同意其在厂区内建五层综合楼,待城市道路建成后成为临街建筑物,用于其他经营,以解决企业部分土地被占后的困难。综合楼建设时,甲企业因财力不足,与蒋某等4人签订《购房合同》,将底层南边的5间店面房出售。2005年综合楼建成后,甲企业未将5间房交付给蒋某等4人。2010年,蒋某等人将甲企业告上法庭。法院作出“该厂限期交房并协助蒋某等4人办理房屋、土地产权过户手续”的判决。判决后,蒋某等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由于甲企业的土地用途为工业,而与蒋某等人签订的是店面房出售合同,其土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对于法院判决和蒋某等人的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办理土地手续?

  江苏省东台市国土资源局

  刘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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