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履行好协助执行过程中的审查义务
(2012-03-28 10: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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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国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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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涞 一切需要从一宗土地引发的纠纷讲起。某市检察院、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及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中,真实还原了这宗由土地出让所引发的连串纠纷。 —宗土地出让 不料连环查封 1992年,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A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一块面积为24万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A地产公司。2OO3年,B地产公司介人了这块土地的开发,并得到了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A地产公司的认可,B公司就这宗地在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双方约定,由B公司支付征地补偿款2OOO万元,A地产公司与该村合作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在B公司协议签订后自动作废。 2OO3年6月18日,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宗地所在村村委会、村合作社与B公司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2OO4年1月5日,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这块24万多平方米土地中的8.6万多平方米分成四块,并颁发了标注土地使用者为B公司的宗地图。其余15万平方米的土地性质变更为政府用地。其后,经政府同意,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B公司核发了这四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然而,就在B公司付清了所有征地补偿款,并做好了有关项目的前期开发准备之后,来自法院的查封通知让这块土地命运风云突变。2OO6年5月1O日到2OO8年5月7日,因A公司未履行相关民事判决的义务,三家法院相继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协助预查封或轮候预查封这块24万平方米的土地。 信息没有更新 被指失职失责 而此时,这块24万平方米的土地实际使用权人,一块为B公司,一块为政府。A地产公司实际上与这块土地已经没有了法律关系。但为何三家法院会将这块地作为A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呢?一切源于这宗地在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中登记的宗地信息未及时变更而引发的。 2O11年1月21日,市检察院向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市检察院调查发现,法院在调查过程中,该宗地的宗地信息中使用者仍记载为A地产公司,法院基于此对土地进行了预查封。 检方认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颁发了新的标明土地使用者为B公司的宗地图、规划许可证等,这意味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这些情形均知晓并认可。虽然,B最终能否成为土地使用权人尚处不确定状态,但该宗地记载的信息涉及征收土地和公民、法人的切身利益,亦是土地维权和处理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该宗地信息应当与变更后的出让合同宗地图等一致。 在这份《纠正违法通知书》中,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在协助法院办理预查封或轮候查封过程中,“明显未尽合理审慎职责与释明责任”。检方认为,除了实际信息与记载信息不一致外,该地块并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符合预查封的法定条件,且该宗地已发生情势变化,该宗地使用者仍记载为A地产公司确有错误,而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并未向法院释明该宗地的这些情况,也未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 检方发出通知书 认定行政不作为 检方认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没有向法院释明有关情况,而法院的预查封导致B公司在缴清征地补偿款后,至今未能办理出让手续,且被查封的土地范围内还包括15万平方米政府用地。该宗地范围内存在大面积违法开垦的菜地、果园和违章建筑物。故在《纠正违法通知书》中指出“你局相关的行政活动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不当作为,并已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纠正”,“你局的上述行政活动有违反诚实守信与权责统一原则之嫌,此举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检方提出,《物权法》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检方认为,该宗地记载信息确有错误,且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纠正违法通知书》中这样表述:“你局也未严格履行合理审慎职责与释明责任,法院据此预查封该宗地,土地闲置时间已长达五年之久,由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不当作为引起的查封纠纷、诉讼以及土地的人为闲置,你局对此显然难以推脱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特通知你局对上述违法情形予以纠正,履行向人民法院释明和建议审查的法定职责,并对原宗地和四块分宗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及政府用地被法院预查封的现状尽快研究解决方案,依法作出妥善处理,确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土局依法回应法院给出判决 在这起错综复杂的土地纠纷中,检方对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其中,核心的一点就在于,B公司在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合同之后,为何登记信息仍然没有更改?而正因为没有及时更改,从而导致了后来被三家法院轮流查封的情况出现。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答复。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土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流程,只有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地价并完成土地产权的确权登记后,才能视为成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该局虽然给B公司办理了宗地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但是仍然没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换句话说,就是没有进行到信息变更的步骤。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此时该地块的法定权利人仍为A地产公司。基于此,该局协助法院依照有关程序进行预查封。 在市检察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也对市检察院进行了答复,在复函中该局表示,“按照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OO4)5号 文的规定,我局依据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预查封宗地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妥。” 2O11年11月22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B公司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诉讼作出了判决,认为B公司要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更新涉案土地的权利人记载信息,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另外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存在争议,争议各方正在进行民事诉讼,在民事争议尚未解决之前,行政机关也不宜更新现有的记载信息。 按理说,事件至此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就在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复函发出以及法院的裁决之后,2O11年12月7日,市检察院向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上级单位再次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回复表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此前给市检察院的回复并无不妥。对此,市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职责,仅是程序方面的监督与建议,案件的实体处理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际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