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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热线答疑

(2011-11-17 11:55:46)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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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居民拆旧建新怎样办理用地手续?

    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问:某村属于城中村,多年前已经整建制农转非,现在该村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其村民委员会已于2008年撤销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该村4户居民宅基地房屋相连且均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4户居民申请将其宅基地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把宅基地上房屋拆掉,联合建一栋6层住宅楼,除这4户居住外,其余对外出售。请问:类似这种情况,怎样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但从来信介绍的情况看,显然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处理这个问题并不适用上述规定。

    那么,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只有一种途径,即将该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然后依法出让后实施建设。这是一种最可能的途径。需要强调的是,以撤村建居为名,不经征收程序直接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是违法的,集体土地改变性质必须依法履行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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