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案例点评
(2011-10-12 1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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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国土管理 |
土地挂牌无须农户听证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案源 2011年8月31日本报《土地出让,需要农户听证?》 ◆作者观点 政府征收某村组一宗集体土地后,国土资源部门在挂牌出让该宗地时,无须告知原村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各方观点
福建省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丰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省莘县国土资源局 案例中,该宗地由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其权属性质已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不再属于五组所有。但因相邻的缘故,该宗地的征收、出让、确权登记仍与五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土地出让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作为上述土地法律法规实施出让事项的具体规定,属于《行政许可法》授权范围。 另外,土地出让作为一种行政特许,其程序是完全公开的。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听证的立法本意,只要保证程序公平、合理、公开,可不再举行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出让时发布的出让公告,也是对公众的一种告知方式。 因此,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挂牌出让本宗地行为合法。但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被征收土地村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登记审核结果依法予以公布,确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听证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其中依申请的听证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包括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包括三种情形: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对本案的具体分析,笔者认为,某村五组的集体土地经报省里批准后已经征收为国有,出让国有土地本身,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与某村五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因此,无论是按照《行政许可法》还是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本案中的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不属于依申请听证的情形,行政机关并没有告知听证权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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