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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热线答疑

(2011-07-06 16:47:11)
标签:

文化

在他人采矿范围内能否
设立另一矿种的采矿权?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1年7月6日  11:12)

  问:甲煤矿是一家合法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为田某,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2010年6月,朱某等人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在甲煤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一种情况是只在甲矿的平面范围内;另一种情况是既在甲矿的平面范围内,又在其立体矿范围内)设立页岩采矿权。请问:国土资源部门是否可以批准?若能批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如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由谁负担?

  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周维标

  答:关于矿区范围能否重叠的问题。按照1998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国土资发[1998]7号),划定矿区范围坚持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的原则。如果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论证结果确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

  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如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由谁负担的问题,笔者认为,亦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由申请人与原采矿权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一揽子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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