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案例点评
(2011-06-02 15:00:59)
标签:
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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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置换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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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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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 本报3月30日“以案说法”版《如此“以地换地”可行吗?》 ◆作者观点: 某房地产公司出让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3个月后城市规划发生变化,将占用该宗地内500平方米的土地修路。此时,国土部门不能直接用等面积的相邻土地进行置换,而应有偿收回这5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各方观点: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土局
山东省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武台所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和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是两个不同的资金管理体系。对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的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地换地”的方式将造成这两项基金流失。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因此,因实施城市规划原因,政府可以提前收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00平方米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开发企业不能要求以另外一宗地进行置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当然,另一宗政府储备用地上市后,开发企业可以参与竞买或竞拍,但那是另外一码事,与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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