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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热线答疑

(2011-05-25 13:41:02)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卖方不如约办理土地登记该如何处理?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1年5月25日  12:45)

  问:2000年甲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住宅用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后,未办理土地登记就转让给了乙,当时双方约定由甲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但乙建成房屋后,一直未要求甲办理土地登记。2010年乙在出售房屋时,买方提出要土地权利证书,乙这才要求甲办理土地登记,而甲以土地价格上涨为由向乙索要三万元,随后乙将甲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双方当时的约定有效,判令甲方限期办理土地登记。但甲未履行法院判决,于是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请问,土地登记机关如何处理?黄 

  答: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公民和法人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只有当判决、裁定具有给付内容并且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当事人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判决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并不具有给付内容,而是要求甲履行登记义务,因此不属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

  那么,对于甲方藐视法院判决的行为应当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可由乙方向司法机关反映,向甲方施加压力,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此,乙方可就甲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反映,请求人民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如果当事人仍然拒绝履行义务,乙方可按照199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请求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拘留或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笔者相信,法院或公安机关的介入会有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当然,依申请登记是《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一项原则,作为登记机关,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前提下,登记机关并不能为乙方直接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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