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案例点评(编号:20110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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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分类: 国土管理 |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综上所述,尽管某银行未办理土地登记,但某银行仍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
关于丙公司行为,笔者认为,在没有经某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其丙公司的建设行为侵犯了某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某银行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当然,由于丙公司的建设行为是建立在民事侵权基础上,因此,也不可有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对于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首先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
至于某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其行为违反了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属于越权行为,存在明显过失,但当其请示上级领导后将10万元转让土地费退还王某后,其过失与丙公司侵权行为以及占地建设便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可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单位内部制度给李某党纪、政纪处分。
背景案例:
某国有银行经批准征收的一宗土地闲置达16年。去年,该银行整体上市时,未将该宗地列入资产申报。在这种情况下——
这宗闲置地归谁所有?
徐彬
作者观点:
1993年4月,甲国有银行某县支行(以下简称“县支行”)经批准征用乙镇某村耕地2.3亩,用于建营业、宿舍综合楼。同年6月,县支行、乙镇某村、乙镇政府、县土管局进行了交地。上述土地未进行土地登记,一直闲置至2009年。2007年该国有银行整体上市时,未将上述土地列入资产申报。上市后的名称为“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丙公司老板王某看中这块地,经协商,县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同意丙公司使用该宗地。同年8月,王某将土地补偿款10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将当初征地手续交给王某。同年8月,李某经请示银行有关领导后将10万元退还给王某。9月,丙公司在该宗地上实施建设,新建了五层楼房,实际用地面积为380平方米。
分歧观点:
如何处理本案,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该地块的土地权利归属及处理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地块在2007年未列入甲国有银行整体上市资产,但整体上市为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其与原国有银行应该是权利承继关系,该地块土地权利应归属于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地块1993年划交县支行后,一直闲置至2009年,应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意见认为,2007年整体上市时,该地块未进行清产核资,没有以作价出资方式进行资本金注入,不在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资产内。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已经改建为公司的,没有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处置方案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补办,凡未按上述要求补办手续的公司,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现在的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不再享受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应视为无主的国有土地。
对于丙公司违法用地的问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非法占地查处丙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非法转让土地查处县支行和丙公司。虽然该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在调查中称其行为不代表银行,而仅代表办公室,但应认定其行为代表银行。第三种意见认为,以非法占地查处丙公司,对李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该地块为无主的国有土地,故应以非法占地查处丙公司,并将李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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