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案例点评(编号:2011011902)

(2011-01-20 12:31:39)
标签:

房产

分类: 国土管理

               原载2011年1月19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未经收回程序该宗地使用权人仍归原主人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侯福志:笔得认为,该宗地仍然属于某国有银行。理由有三:一是该宗地已办理了征地和移交手续,某银行事实上已经取得该宗地使用权;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土地征收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历史原因,该宗地并未履行收回手续,某银行仍然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三是某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未将该宗地列入资产,这是银行内部管理问题,并不影响该银行对该宗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尽管某银行未办理土地登记,但某银行仍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

关于丙公司行为,笔者认为,在没有经某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其丙公司的建设行为侵犯了某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某银行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当然,由于丙公司的建设行为是建立在民事侵权基础上,因此,也不可有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对于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首先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

至于某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其行为违反了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属于越权行为,存在明显过失,但当其请示上级领导后将10万元转让土地费退还王某后,其过失与丙公司侵权行为以及占地建设便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可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单位内部制度给李某党纪、政纪处分。

 

背景案例:

 

某国有银行经批准征收的一宗土地闲置达16年。去年,该银行整体上市时,未将该宗地列入资产申报。在这种情况下——

这宗闲置地归谁所有?

徐彬

作者观点:

19934月,甲国有银行某县支行(以下简称“县支行”)经批准征用乙镇某村耕地2.3亩,用于建营业、宿舍综合楼。同年6月,县支行、乙镇某村、乙镇政府、县土管局进行了交地。上述土地未进行土地登记,一直闲置至2009年。2007年该国有银行整体上市时,未将上述土地列入资产申报。上市后的名称为“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丙公司老板王某看中这块地,经协商,县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同意丙公司使用该宗地。同年8月,王某将土地补偿款10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将当初征地手续交给王某。同年8月,李某经请示银行有关领导后将10万元退还给王某。9月,丙公司在该宗地上实施建设,新建了五层楼房,实际用地面积为380平方米。

分歧观点:

如何处理本案,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该地块的土地权利归属及处理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地块在2007年未列入甲国有银行整体上市资产,但整体上市为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其与原国有银行应该是权利承继关系,该地块土地权利应归属于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地块1993年划交县支行后,一直闲置至2009年,应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意见认为,2007年整体上市时,该地块未进行清产核资,没有以作价出资方式进行资本金注入,不在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资产内。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已经改建为公司的,没有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处置方案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应当按规定重新补办,凡未按上述要求补办手续的公司,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现在的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不再享受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应视为无主的国有土地。

对于丙公司违法用地的问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非法占地查处丙公司。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非法转让土地查处县支行和丙公司。虽然该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在调查中称其行为不代表银行,而仅代表办公室,但应认定其行为代表银行。第三种意见认为,以非法占地查处丙公司,对李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该地块为无主的国有土地,故应以非法占地查处丙公司,并将李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国土资源局

http://s9/middle/5e2a525fg9a3fc0938468&690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