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国土资源案例点评(编号:201101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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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是“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关于“法定的起诉期限”,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况:
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所作的一般规定。这个一般规定又有两种情形:
1、当事人没有选择行政复议的情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没有选择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从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计算,申请非诉执行的最短时限应当为三个月。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按照
二、实体法所作的特殊规定。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也就是说,按照上述实体法的特殊规定,对于作出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从接到责令拆除决定之日起计算,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最短时限是十五日。
那么,在“法定起诉期限”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不一样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在“法定起诉期限”的规定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是一般规定,《土地管理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则是特殊规定。按照《立法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立法本意,本案“法定起诉期限”应当适用于特别规定,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所作的规定。
背景:
180天?15天?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怎样确定?
“申请强制执行”时效之辨
陈菊清 许洁
案情
近日,我局立案查处了一宗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案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送达给了被处罚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第20天,国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以法定期限未到为由,不予受理。
评析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应 “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这些规定,国土部门应在60日复议期限届满后,再申请强制执行。对此,笔者存在不同意见: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当事人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天后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行政法学“同一位阶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看,在计算执行期限时,应当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都是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土地管理法》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相对于其他三部法律而言,是对土地管理这一领域作出的特别规定,属于特别法,在出现对行政诉讼期限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规定。因此,对“责令限期拆除”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15日,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对于当事人在15内既不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先定力特征来看,即使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执行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是行政法学上概念,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从这一概念衍生出来,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在审查期间,并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并不阻碍行政处罚的执行。
从有效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现实来看,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越短执行成本越低。占地建房有一个建设的过程,现实生活中,在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下达后,不少行政相对人不但不停止违法行为,反而利用3个月的诉讼期限,将尚未建成的房子建成入住,造成执行成本高或执行不能的结果,不但影响了法院的强制执行的积极性,且无法及时有效制止住违法行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15日的诉讼期限符合土地管理工作的特殊性。
综上,笔者认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15日,而不受《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的限制。
(工作单位:广东省河源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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