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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热线答疑

(2011-01-06 15:49:13)
标签:

房产

土地出让“代收代缴”的税费有哪些?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国土资源网 (2011年1月5日  13:50)

侯福志

  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请问,此处“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是指哪些税费?包不包括耕地开垦费?
  河南省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吴保军

  答:据笔者了解,实践中,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受让人除了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价款外,一些地方还规定由国土部门代收代缴一些法定的税费,主要涉及印花税、契税及配套费等。因代收代缴行为多为地方规定,因此,税费种类各地方可能会有区别。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目前各地税务部门普遍规定委托国土部门负责代征契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11月27日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一些地方规定税务部门委托国土部门为印花税的代售单位,并对土地使用证的领受人依法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另外,有的地方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本合同项下宗地所涉及的外部市政公用设施须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用,并规定可由国土部门代收。
  上述税费虽然由国土部门代收代缴,但并不在出让价款范围内,而且缴纳依据、标准也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因此,不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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