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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福志法律热线咨询

(2010-10-21 16:31:59)
标签:

杂谈

分类: 盛世收藏

 

           这起违法占地行为应适用哪条罚则?

         原载10月21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特约顾问侯福志

   问:最近,我乡镇有一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国土部门在土地动态巡查中及时发现并制止。但在处理该问题时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只能拆除房屋,而不能处以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该村民的行为已经破坏了种植条件,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请问,这起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哪条规定?基层一读者

  特约顾问侯福志答: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建住宅供自己及家人使用;另一种是建设非住宅,如工厂、商店或者其他设施用于生产或者经营。

  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上述建设的行为,《土地管理法》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擅自建住宅的情况,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设非住宅,应当按照第七十四条或者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理。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占地行为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来信所涉及的案件,应当首先区分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再结合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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