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顾问侯福志法律热线咨询
(2010-09-21 17:27:18)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
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0年9月16日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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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县一股份制企业甲公司有5名股东,A占企业股份的51%,B占20%,另外三人占29%。现在A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B,使B占企业股份的71%,其余股东股份不变,企业名称变更为乙公司。请问,该公司土地使用权是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还是土地转让手续?
基层一读者
答:笔者认为,来信提到的情况,属于名称变更,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按照名称变更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理由是:
一、内部股权转让并没有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份的构成要素,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当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时,他们之间实际处分的是股权,并不直接指向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资产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土地权利仍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公司还是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按照上述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是在两个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转移行为。显然发生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移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公司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明确规定,由于股权变动引起公司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公司可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和其他有关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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