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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福志国土资源案例点评

(2010-09-21 17:24:44)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严格区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   国土资源网 (2010年9月16日  12:24)

 

 

 

案源:
  2010年9月2日“以案说法”版《行政机关能否拍卖盗采设施?》
  作者观点:
  国土执法人员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后,可申请法院依法将先行查扣的机械予以拍卖,价款收归国库,抵偿国家损失。
  各方观点:
  山东省平邑县国土资源局武台所 时小兵:《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中都没有赋予国土部门查封、扣押和没收非法采矿设备的权力。如若行使,则属行政违法。但全国其他省级人大制定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查封、扣押和没收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行使此项权力。如《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国土部门有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的权力。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先行证据保存”的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对该案的处理决定。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存的设备进行处置。
  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 周维标: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查封、扣押非法采矿设施的权力。若需运用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来实现制止非法采矿的目的,我们采取的是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由工商或安监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查封、扣押非法采矿设施设备,并作出处理。
  河南省孟州市国土资源局 汤冬梅:在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拍卖盗采设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应包括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陕西省柞水县国土资源局  殷小平:如果违法行为不够刑事立案标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后,不能自行处理扣押、没收的非法采矿设备,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对这些设备进行处理。如果非法开采的行为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会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这些设备。
  湖北省宜都市国土资源局 郑登峰:《矿产资源法》并没有规定国土部门可以没收盗采设施。有的地方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暂扣盗采设施。笔者认为,这是合法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国土部门应将执行处罚申请递交法院,由法院进行处理。
  河北省平泉县国土资源局 张建生:要正确区分查封、扣押和没收三者的关系和适用条件,查封、扣押是为案件调查取证服务的,同时起到了制止违法继续发生的目的,但这并不直接导致对其没收的结果。查封、扣押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两者有本质区别。此外,由于各省地方性法规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不排除有的地方规定了可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因此,没有明确依据的,不应实施,有依据的也应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和情形,防止行政侵权案件发生。没有合法的罚没程序,拍卖处置盗采设备、设施就无从谈起。
    山西省阳城县国土资源局 赵云雷 王宏庆: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工商部门有权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因此,本案中的大型机械由工商部门处理较好。笔者建议,县国土部门可与工商部门沟通,建议由工商部门对用于盗采的机械设备依法处置,这样既排除了国土部门“越权”的嫌疑,又符合目前国土资源管理中部门联动、“大家管”的精神实质。
  专家点评:
  本刊特约顾问 侯福志:扣押违法采矿的机械设备的做法,在行政法上应当称为行政强制措施。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人身的强制; 二是对财产的强制,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等;三是对场所的强制,包括强制隔离、查封。扣压采矿设备的做法很显然属于强制措施的一个类别。而作者提到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因此,在处置扣押财产时,应当适用实体法有关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因我国《行政强制法》目前尚未出台),适用《行政处罚法》则是错误的。目前,一些省市在《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或者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封闭井口、拆除生产设施或者暂扣运输设备等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这些实体法的规定,处置违法采矿的机械设备。在没有实体法规定的前提下,以拍卖或者变卖等形式擅自处置当事人的违法采矿设备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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