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议事厅》栏目 国土资源网
(2010年8月12日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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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刊》编辑部:
我们这里有一宅基地权属纠纷,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处理完毕,县政府亦下达了处理决定,把有争议的
4.2平方米宅基地确权给甲户。但是另一户(乙户)不服县政府的决定,打了行政诉讼官司,现经一审二审,都维持了政府的处理决定,但是乙方在争议的地方已盖起了建筑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关于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而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期满后对方当事人可否以侵权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如何处理的问题: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但目前的情况是法院以没有可执行物为由不予立案执行,那么,下一步政府或国土部门该如何办理?
山东省沂源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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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议事(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侯福志):权属争议处理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解决权利归属问题,二是要解决权利行使问题。只有这两个问题同时解决了,权属争议处理才达到了法律目的和社会目的。
实践中,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等地上物,那么,只要按照政府的处理决定,通过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争议问题便可解决了。而在有建筑物的情况下,解决了土地登记问题,仅仅是第一步。要解决土地权利的行使,必须依靠人民法院的支持,通过诉讼案件的强制执行途径加以解决。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999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发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0]法民字第2号),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在人民政府作出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政府的处理决定,拒绝交出土地的,在法律目前没有赋予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乙方当事人退还土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要按照上述解释的第九十七条,有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以及《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的有关强制退还土地的规定,要求乙方“强制退出土地”(具体内容包括拆除地上物)。很显然,来信中提出的案件,其“可执行物”其实就是建筑物,以没有可执行物为由不予立案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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