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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顾问侯福志法律热线答疑

(2010-08-12 13:34:15)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本案不宜按照骗取登记处理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国土资源网 (2010年8月12日  13:0)


  《法制周刊》编辑部:
  居民A于1995年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地170平方米建成两幢两层私人住宅。同年,A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996年,A与妻子离婚,经法院调解,A与妻子各分得该土地上的一幢房屋,其中 A妻子的房产赠予给其未成年的子女,依据法院《民事调解书》由A代为保管。
  1997年,A与B女士再婚。2001年,国土部门在进行城镇土地调查时,要求其补办用地手续,于是分别以A和B的名字申请办理了用地手续,并且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A和B在房管部门分别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9年,A的子女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将本该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确认给了别人,从而侵犯其权利为由,要求国土部门注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过程中,A和B一直未向国土部门透露和出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直至A的子女提出异议后,才向国土部门提供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那么,A和B的行为是否属于骗取批准?能否注销A和B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能,有哪些程序?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应该是谁?
  基层一名国土工作者

    答: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就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需要加以明确。A未经用地批准的情况下建住宅,本身是违法的。但后来,房产部门为其办理了房产证,使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亦具有了合法性,因此,讨论这个问题是以土地使用权合法性为前提。
  按理说,A要建住宅首先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建完住宅后再凭土地使用证办理房产证。在分家析产时,可以将房产先行分割,然后凭房产分割后的所有权证,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实际上,A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直到其再婚后,才借地籍调查的机会,分别由A和B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来信没有说明补办土地使用手续时提供的要件,但笔者依常识推测,A与B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可能是凭当时A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以及A与B提供的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书等,国土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因A与B均未提供《民事调解书》,所以,导致了B房产错误的登记结果,因此A与B存在明显过错。考虑到父母双方离婚、父亲再婚的复杂过程,以及其子女由未成年到成年的变化等特殊因素(房产原就是代管关系况且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笔者认为,A和B存在主观过错,但并非一定存在骗取登记的问题。
  考虑到实际情况,建议由A与B与其子女之间进行协商,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通过由B或者其子女申请更正登记的途径,将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即可。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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