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福志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0-07-19 12:17:56)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制周刊 国土资源网
(2010年7月15日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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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为县级市。今年3月某村部分村民以村委会的名义,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驻地部队农场归还1962年3月经市政府批准所占用并使用至今的230亩土地(当年部队垦荒形成的耕地,但始终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所有权属。在深入调查并由国土局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作出该宗土地权属为国家所有,归部队管理和使用的裁定。村委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告知市政府说,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政府无权作出裁定,建议市政府撤销该裁定。市政府认为,尽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争议一方为部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但并未规定“面积较大的”的具体数量,况且230亩土地不应属于“面积较大”范畴,故本案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关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请问,市政府(县级)是否有权裁决这230亩土地权属争议?究竟多大面积的土地属于“面积较大的”范畴?
辽宁省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李兴国
《法制周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国土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发布实施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土地争议案件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土地争议案件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特殊案件,比如争议一方为部队,且数额较大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其实,来信反映问题的焦点不在于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笔者认为二者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关键是“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如何理解及该条文如何适用。笔者并未查到国土资源部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对于法律条文没有量化标准的情况,通常的做法是,由基层执行部门向立法机关进行请示,然后由立法机关给予答复。
因此,笔者建议由新民市人民政府行函国土资源部,就上述问题请求国土资源部作出答复。在国土资源部回复之前,该市人民政府暂时不要撤销已作出的裁定文件。
信息来源:1007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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