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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福志国土资源法律热线答疑

(2010-07-19 12:14:51)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村委会擅批宅基地行为如何定性?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
国土资源网 (2010年7月15日  12:54)

    问:我们在执法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某村民委员会收取农民一定费用后,私自划拨宅基地,同意农民建住宅。在查处这类行为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私自划拨宅基地就是一种违法审批行为,属于非法批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应按非法批地查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批地的主体应该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村委会不属于国家机关,村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应按非法批地行为查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八十一条规定,应按非法出让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查处。请问,查处该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适用法律?读者 王军峰

  

   《法制周刊》特约顾问:侯福志

    答:有些地方,村委会在划拨宅基地时,向每户收取一定标准但名目不同的费用,如管理费、有偿使用费等。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把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给土地使用人使用,由土地使用人向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使用费的行为。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今年3月,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了《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出了新的政策措施:“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可见,该意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让并没有放松限制。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做法是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来信中提到的村委会划拨宅基地时收取费用的行为,笔者认为就是一种非法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给予处罚。
  至于来信中提到的村委会是否构成非法批地问题,笔者认为,非法批地的主体特指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这从《刑法》的规定中也可以得到佐证。《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村委会主任不是国家公务人员,因此,不能按照非法批地行为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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