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立法工作不容忽视
发布日期:2005-10-28 点击: 459次 来源: 作者:
地质环境立法工作不容忽视
地质环境管理作为地矿管理的重要一翼,与矿产资源管理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地质环境管理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在保护矿山环境的同时,开发利用矿山环境和地质遗迹,进而带动地质旅游业的发展,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因此,如何通过地质环境立法工作,规范地质环境管理,提升整个地质环境管理水平是摆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
地质环境立法的现状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非常重视地质环境管理立法工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规定》也早已出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土资源部发布。从地方来看,目前全国已有天津市、湖南省、湖北省、贵州省等十余个省(区、市)发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据不完全统计,河北、广东、四川、湖北、西藏等省(区、市)也发布实施了本省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其它省(区、市)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地质环境立法调研工作,如贵州、浙江等地。
目前,地质环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家还没有一部有关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统一的行政法规,使得一些管理制度还没有上升到法规层次,致使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的许多方面存在着“软肋”;二是各省(区、市)地质环境保护或管理条例在内容上存在着共同的局限性,即由于时间因素,没有来得及充分考虑到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建设和保护问题,对地质遗迹的开发保护与旅游业的关系问题也没有引起重视等等。
地质环境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有关这个话题笔者罗列了以下几点理由:一是我国仅颁布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它不能涵盖地质环境管理的全部内容,对诸如重要地质遗迹的管理、重要地质资源的开发则需要进行规范。二是经国土资源部的批准,我国已建立了80多个国家地质公园,并有部分地质公园荣升世界地质公园。地质公园涉及的地质景观多,范围广,并且牵涉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多个部门的职权,需要理顺各个层级的政府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按照统一的法规进行管理。三是矿山地质环境的管理至今尚未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一致使因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现象屡禁不止,以利用矿山环境为对象的矿山公园的建设缺少法律根据。四是《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产资源法》、《上地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目前与地质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虽涉及地质环境的管理与保护,但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地质环境管理规范和法律制度,不利于地质环境管理和相应的执法工作。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统一的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地质环境保护法规的主要内容
地质环境立法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并需要参照国土资源部已有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地质遗迹管理办法》等,还需要结合管理工作现状有所创新和侧重。
初步设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规范重大工程或者是区域性的开发工程,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有资格的单位提供评价报告的规范。二是地质环境监测制度。主要是建立全国性的不同级别的地下水、地热和矿泉水监测体系,形成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规范。三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主要是要建立矿山复垦保护金和景观协调保护机制,规范矿山地质公园建设和保护制度。四是地质遗迹开发与保护制度。主要规范的是地质遗迹的保护、地质公园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把以地质遗迹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模式、机制和体制固定下来。
当前,我国的地矿立法任务十分繁重。国土资源部正集中力量进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两部大法的修改工作,但地质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同样不可忽视。(作者:侯福志)
来源: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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