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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判定标准

(2010-05-28 08:25:21)
标签:

杂谈

分类: 国土管理
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判定标准
2010-04-23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侯福志法律热线咨询 http://www.bj.gjtddc.gov.cn/images/new_t_2.gif http://www.bj.gjtddc.gov.cn/images/new_t_3.gif
 
《法制周刊》编辑部:
    我局接到群众信访反映,有人违法占地办厂,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卢某为扩大环保节能砖瓦生产,与B镇工业园区签订了办厂协议,租用了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和场地,年租金8000元。协议签订后,卢某将旧房拆除,并开始新建办公楼、临时车间及部分附属设施。此后,卢某与B镇甲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租用土地合同书,将原甲村十二组板材厂围墙外0.7亩茶园租用,年租金500元。协议签订后,卢某对场地进行了平整。2009年6月30日,因生产规模的需要,卢某又将甲村现五组饶某承包的茶园地3.33亩租用,并向甲村五组交纳土地补偿费1万元。经实地勘测:卢某共占用土地面积4675平方米(折合7亩)。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案件会审时提出两种处罚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卢某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B镇甲村五组土地新建场房,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另一种观点认为,卢某、B镇工业园区、B镇甲村村民委员会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集体土地出租转让给他人用于非农业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责令卢某、B镇工业园区、B镇甲村村民委员会限期改正;对卢某、B镇工业园区及B镇甲村村民委员会处于非法转让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并向B镇提出纪律处分建议。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读者 赵明东

赵明东:
    先来分析一下卢某行为的违法性质。卢某占用工业园区的土地以及B镇甲村五组的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由于没有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手续,属于非法占地,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再来分析一下B镇工业园区是否构成违法。有三种可能的情况:一是如果该宗土地已征为国有或者原就属于国有,B镇又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B镇工业园区将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允许的。二是如果B镇工业园区出租的是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我国现行政策,只有经过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才允许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如果未经批准擅自流转,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种情况,如果工业园区的土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这种情况下,B镇工业园区的行为涉嫌非法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最后分析一下甲村村委会及甲村五组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甲村村委会及甲村五组将茶园出租给卢某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顺便提及一下,现在有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任意曲解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概念,人为扩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概念的外延,把本不应当移送的一般违法案件,按照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造成一定的负面后果,值得我们注意。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占用耕地、林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即使面积很大,也不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茶园属于园地,不属于林地和耕地,故占用茶园实施非农建设,其行为也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存在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当事人其刑事责任的问题。(本刊特约顾问 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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