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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我的政协提案:“酒后驾驶”即罪名成立才能长治久安

(2010-03-06 07: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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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包罗万象

全国政协委员   宗立成

 

    车祸猛于虎,酒驾虎泛滥。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闻不绝于耳,引发的事故频频发生。多少生命戛然而止,多少幸福家庭破碎飘零,一次次血的教训却不能阻止惨剧一幕幕继续上演……

 

    2009年1月21日,河南灵宝市司机王卫斌醉酒驾车撞人,致6死6伤;5月22日,上海司机庆某酒后驾车,连撞4人,2人死亡;6月30日,南京一醉酒司机驾车撞上路边西瓜摊,撞倒9人,5死4伤。8月4日,杭州市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越野车,将过马路的16岁少女马芳芳撞死。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张喜军酒后驾车,导致2人死亡,10余人受伤。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后交通违法案件22.2万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8万起,上升8.7%。

 

    公安部8月1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2个月严打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行动。酒驾人员将被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浙江省公安厅决定:酒后驾车,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类似的措施出台了很多,大多是阶段性的,不能持之以恒,难有成效。证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起到震慑酒后驾车的作用,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屡禁不绝的最根本原因。

 

    杭州的“胡斌案”引发了公众愤怒,源于肇事者行为和法律之间有碰撞。因为两者量刑标准差异甚大,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力度当然也就相差甚大。杭州的酒驾案件,最终都是以刑不过三年的交通肇事而判决,这也是公众不能冷静处之的根源。杀害一条生命,仅判三年徒刑,从法理上讲显失公平。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较轻,没有对酒后驾驶进行一个本质上的量定,只是单纯从肇事罪方面考虑对受害者的补偿与赔偿。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象:“生命是可以用钱弥补的,倘若有钱,可以撞死很多人,却不必付出生命的代价”。

 

    人们期待法律的判决,能更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安全。法律的执行者有责任有义务在法律的范围内保护最广大的公众安全。对于酒后驾车,到底属于交通肇事还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也应该有一个更明确的界定。            

    我们还远不是“汽车王国”,远未到“车轮时代”,每年却有十万冤魂丧命车轮下。因为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太低,有关法律条款远远不适应新的形势,简直成了怂恿的帮凶。因此,民意强烈呼吁修法,司法界不能再沉默。 

    公安部也下发了《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酒驾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酒驾将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公安部也试图从立法角度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征求意见稿中,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有所加重,将酒驾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实践证明,只有立法才是治理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对酒后驾车危及人身及公共安全的这类问题,应作出有较大震慑力的条款性规定。

 

    我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在《刑法》的基础上增加“酒后驾驶机动车罪”,将酒后驾车撞人致死定性为“二级谋杀”罪。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二级谋杀”这个概念,所谓“二级谋杀”其实就是指间接杀人。应明确规定:酒驾撞人就是间接杀人。如果在明知道酒后驾驶有危害性的前提下,仍然酒后开车,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这与间接杀人有何区别?

 

    整治酒驾一定要用重典,只要酒后驾车,不管是否肇事,即“酒后驾驶”罪名成立并判处实刑。有如私藏枪支,只要持有枪支不管是否使用,即“私藏枪支”罪名成立。社会现实酒后驾车对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私藏枪支。所以只有立法才能从根本上遏止酒后驾驶,才能长治久安,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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