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发包人资金短缺要求停工退场,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退场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责任
(2024-12-18 17: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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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杰律师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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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发包方因缺乏资金而停工,并通知承包人退场,但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退场,由此导致停工损失扩大,发包人不承担该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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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劳务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并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某科技公司有权通知某劳务公司在要求的时间内撤离现场。后因桩基工程停工,某科技公司发函给某劳务公司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限期退场,但某劳务公司以某科技公司还结欠工程款迟迟未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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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因某科技公司导致工程停工,某劳务公司可以主张相应的停工损失,但其亦负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某科技公司通知退场后,某劳务公司应组织退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除了因安全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退场的,根据现场施工规模,确定停工损失只计算至通知退场后的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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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建设工程中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但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对该损失亦有减损义务,即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人员、设备的退场,避免损失扩大,否则需自行承担该扩大的损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不是承包人拒绝退场的正当抗辩,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工程款权利,但同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内容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案例供稿:无锡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