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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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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再审申请在原审中拒不提交证据的事制裁

(2024-05-13 18: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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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杰律师

建设工程

案情简介


湘潭市某某公司诉称:东某某公司拖其建筑程劳务分包程款,故请求判令:东某某公司付拖的建筑程劳务分包程款6021536.95元以及2009年819起效判决指定履期限届满之按银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1.5倍付逾期付款滞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某某公司(甲)与湘潭市某某公司()签订了四份《建筑程分包合同》,就建筑程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致。合同约定由湘潭市某某公司分包东某某公司总承包的若程。程总价按照东省现预算定额计算直接费,间接费按直接费的8%计算。甲按及时额付分包款项。进涉及员的劳动纠纷和伤处理。款项结算:(1)按 项进度按结算。(2)当进度款甲在次底前付。签订合同后,上述程项分别由东某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负责施现场,挂靠在湘潭市某某公司名下,由东某某公司下属分公司安排作和现场管理。后程完,但东某某公司没有与湘潭市某某公司进对账,亦未向湘潭市某某公司付间接费。湘潭市某某公司根据东某某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建账,计得东某某公 司尚湘潭市某某公司劳务分包程款6953858元未付,于2009年718向东某某公司送达《催款函》。当时东某某公司的法律室主管黎某在上述《催款函》上签名,并批注:“收到,因我局前资紧张,付款时间请予以宽限。”其后,东某某公司并未付款。后湘潭市某某公司委托律师向东某某公司发出律师函,向东某某公司催付款,但东某某公司亦未付款。湘潭市某某公司追讨 未果,遂向州市埔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湘潭市某某公司根据东某某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财务账册计得东某某公司共湘潭市某某公司劳务分包程款 6953858元。湘潭市某某公司解释《建设程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直接费是指资,由湘潭市某某公司委托东某某公司直接向发放;间接费是指东某某公司应付给湘潭市某某公司的劳务管理费。  


东某某公司对湘潭市某某公司提供的其下属分公司财务账册的复印件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驳的证据。审法院责令东某某公司提供各下属分公司的财务账册进核对,东某某公司仍拒不提供。  


审当中,东某某公司主张双签订合同时就清楚涉案合同只是个挂名合同,审法院要求东某某公司提交和涉案程的相 关会计账册,以便确认涉案合同的实际履主体,东某某公司明确表示其分公司只有内部记账,且保存,故法提供。审法院到州市埔区地税务局查询了2007年12008年12之间湘潭市某某公司开具发票给东某某公司的情况,结果如下:结算项工程款,实际上是东某某公司分公司付的合同程地劳务资款。  


再审审理过程中,东某某公司提交了湘潭市某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关于湘潭市某某公司提供电程局下属九个分公司财务账册涉案数据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财务资料等证据材料。经核实,东某某公司下属各分公司总计湘潭市某某公司管理费215179.51元。

裁判结果


州市埔区法院于2013年117作出(2012)穗法初字第2号事判决,判令:、东某某公司向湘潭市某某公 司付602153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09年824起计本判决确定的付之,按中国银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算);、驳回湘潭市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东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东省州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916 作出(2013)穗中法终字第606号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某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东省州市中级法院 于2015年71作出(2015)穗中法审监再字第11号事判决,改判东某某公司向湘潭市某某公司付管理费215179.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湘潭市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起判决确定的付之,按照中国银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驳回湘潭市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对于东某某公司、审期间经法院释明,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为,依据《中华 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五条、第百五条第款、《最法院关于适〈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 零条的规定,该院另制作罚款决定书予以罚款。

裁判要旨


当事在、审经法院释明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后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导致案件改判的,应当按照事诉讼法有关规 定,对其证据予以采信的同时,对其再审才提交证据的为给予事制裁。

 


【内容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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