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协议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2024-04-29 2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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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杰律师专属管辖约定管辖建设工程 |
案情简介
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机电合同、临水临电合同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決,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涉空调合同约定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決,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签订地均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三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按照合同约定,案件应由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7民初206号之一民事裁定,认为从双方合同内容来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且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2000万元,故本案一审应由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遂驳回被告某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告某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做出(2021)鲁民辖终138号民 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旨
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内容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