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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伦理中国社会肖艳琴死而复生家庭道德契约历史阶段法律情感 |
有段时间没发表什么认真严肃的文章了,今天2012第一博,而且是关于以前并未涉及的伦理与情感话题。
引出这个话题的当然是最近沸沸扬扬的“肖艳琴自杀又死而复生”事件,但本文并不打算对事件本身过多地加以评论。毕竟,对于当事人来说事态的演变已经够糟的了,可以说是参与者各方皆输。但本人要说的是:此事本身或许已经如很多朋友所说的那样成了一场闹剧,但造成了这样的事情可以发生甚至是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的社会背景却一点也不属于闹剧性质。
我们或许真的应该认真地问问自己,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婚姻究竟是什么呢?到底是什么造成了如今这种局面,让女人普遍地“对婚姻没信心”,要么迟迟不敢结婚,要么结婚后整天提心吊胆;让男人普遍地“觉得婚姻生活太累”,一面抱怨“娶老婆都要娶不起了”,一面却是婚后没几天就跑出去花天酒地不见人影..........如果这就是所谓的“与时俱进”的“先进文化”,那么这个世界真的叫人很无语!
以往----或许直到现在某些地方的居委会还有这样的场景吧----在一边安慰一边“调解”连哭带吵得一塌糊涂的小俩口时,大妈大爷们常常会说上一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是每个细胞都破裂了,那让社会怎么办?”
而如今,这个社会是不是真的走到了这一步?在这一点上,笔者倒是很赞同肖艳琴“遗书”(这里必须打引号了,因为人毕竟还活着嘛)里的这一段:“很多人都说,尤其是在男人看来,在现在这个社会男人出轨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在我这里,我永远都没有办法接受这种事情,哪怕真的有一天连法律都规定男人可以养小三,哪怕所有人都因为看多了这样的事情而变得麻木和不以为然,我也永远不会接受自己的丈夫这么做。违背道德和原则的错误永远都是错误,无论这个错误变得有多普遍,就像流行感冒无论它发生的概率有多频繁,它始终都是种病,是不正常和不应该被接受的。姜宏总说这是个道德感和责任感缺失的年代,可我却觉得这不过是那些违背了道德和责任的人为了安慰和欺骗自己而找的借口罢了。而对于那个女人俞佳做出的这些事情,更令我对这个社会感觉混乱、迷惘,我真不知道这时代的男人女人都怎么了。”的确,看来是不得不问一问了:我们的社会是不是真的病了而且病得很不轻啊?在这个经常被誉为“中华复兴的又一次盛世”的时代,这片土地上的男人和女人究竟是怎么了?如果仅仅是一个两个男人女人出了问题,那么问题应当到他/她们身上去找;可是当成批成片的问题层出不穷的时候,就不得不到整个社会环境的大背景上去找原因了。
在笔者看来,真正的问题就在于,今天的中国社会对于婚姻究竟意味着什么从根本上缺乏一个清晰明了的定位。不仅如此,由于这个社会在一个很短的历史时期承受了太多的巨变,时代背景大相径庭的几代人对于婚姻的定位同样也是大相径庭。这些社会背景的存在,使得在近年的中国,常常可以发现结婚对于婚姻的当事人意味着一件事,而对当事人的父母亲友却意味着非常不同的另一件事。推而广之,对于当事人身边的朋友圈子、职场同事、昔日同窗乃至婚庆公司、旅行社、卖车修车的4S店等等等等,再就是当然免不了一提的房地产开发商,还分别意味着完全不同的事情。如此一来,原本喜气洋洋两情相悦的婚姻在今天的中国却成了社会转型成本的一个极其集中的承载点。当一场又一场婚姻承载的压力远远超出了其本应承受的限度时,充斥着悲剧色彩与human cost的崩盘也就屡见不鲜了..........
无论作为中国社会转型始点的传统封建社会,还是(看来应该是也可能是)作为中国社会转型终点的现代法治社会,对于婚姻都有十分清晰明确的定位:在传统的封建社会,婚姻是礼治与德治的组成部分,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家庭的伦理责任;在现代的法治社会,婚姻是以情感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结婚的男女双方作为社会责任人的契约行为。
说起来,这两种定位也并非就是针锋相对势同水火,两者之间应该说存在着一定的甚至相当多的交集。然而作为家庭伦理责任的婚姻与作为社会契约责任的婚姻,终究是大不相同的,在许多关键节点上的处理自然也是大不相同。那么,当这些关键的节点出现的时候,究竟应该照着哪一套方式来处理,往往就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而且在许多时候,无论按照传统伦理道德的一套,还是按照现代法治契约的一套,事情都是行得通的。但是同一件事情N多人都要参与进来,而且是甲说要照一种方式乙说要照另一种方式丙丁戊等等等等又各坚持要照一种方式,最终结果就是无路可走,甚至使得一件原本极其简单的事情无论如何也无法妥善处理,甚至越处理问题越大,直至八级地震火山爆发.............
不仅如此,同样一件事情,按照家庭伦理责任与社会契约责任的两套观念,评价也很可能是完全不同的。那么,在今天的中国,是应该采用传统的家庭伦理体系,还是应该依照现代的社会契约体系来对这件事情进行评价,乃至进行必要的仲裁与奖惩呢?同样,这也成了一个混沌不清的问题。原因还是如上面所说,今天的中国社会对于婚姻的定位从根本上就是混沌不清的。而其最重要的表现方式之一就是在今天的中国,众多社会成员的意识与作为社会规范的成文法在这个至关重要的定位上处于基本脱节的状态。
作为传统家庭伦理意义上的婚姻,本质上是家庭之间的事情,得到双方家长的同意乃是前提条件;然而中国的婚姻法却完全是从西方的法典上抄来的,其条文对婚姻的定位乃是不折不扣的社会契约责任,而且这个社会契约责任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婚姻的男女双方。换言之,就是在今天的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已经是个人之间的事情。正是这个差别注定了在今天的中国,婚姻作为一个法律行为与作为一个社会行为时常是严重脱节的,其结果就是很容易陷入一种似驴非驴似马非马的混沌境地。
如此混沌的局面之下,首当其冲的就是当婚姻成为现实的时候,作为“婚姻主体”的年轻人却有相当一大部分根本就没做好结婚的准备,或者说,就是基本不具备承担这一责任的社会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