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善治”的范式与规律
(2010-02-09 21: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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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社会稳定善治”的范式与规律
新华社研究员、教授 李 锦
写在前面的话:外出一段时间,刚刚归来,最近未发博文,现发表关于社会稳定的一篇文章,达万字,现将 2010年01月13日发表在中共党校《学习时报》上的文章转录于此。
依据对新泰市平安协会的调查,并结合对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本人提出建构“社会稳定善治论”的设想。
“社会稳定善治论”的本质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稳定的合作管理,是两者结合的最佳均衡状态,是动机、手段与结果的良性耦合。一方面,在主体上它不再强调政府的唯一地位,它体现的是政府向社会的放权以及社会层面的积极参与,而各种非政府组织是其重要的承载主体。具体对于各方参与主体而言,应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社会稳定建设的全过程,通过良好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维持与增进社会动态稳固发展。另一方面,“社会稳定善治”强调管理的有效性,以根本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为价值取向,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既有的社会存量资本,实现以“疏导”为主的动态社会稳固。
愈来愈多的实践证明,从社会治理层面而言,倘若缺乏民主的土壤和主动参与的公民组织,“善治”的境界就较难达到。总结新泰市依托“平安协会”推进社会稳定治理的成功经验,可得出以下“社会稳定善治”的规律:
一是社会稳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新泰市的成功经验具有当代社会管理中实现由单一治理主体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由单一治理手段向多重治理手段转变,由强权“统治”向多元化“善治”转变的思想。
二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格局。正确处理好党、政府与协会之间的关系。
三是充分发挥群众在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切实保证广大群众积极广泛参与。
四是发掘和组织社会“善治”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与摩擦,减低治理成本。
五是用“善治”而不是恶治的手段。特别是重视民间“和解”的文化习惯,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六是重视体制机制建设,规范社会稳定治理主体行为,促进各方主体的合法性。
七是形成标本兼治、“案结事了”的社会和谐局面。
新泰市依托平安协会成功进行社会稳定治理的成功经验表明,实现社会稳定善治目标,需要进行政府治理模式的创新,通过不断探索,建立政治民主化、社会自治化的社会稳定治理新格局,在理念上实现从“管制”到“服务”的转变,在主体上实现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在方式上实现从“压制”到“疏导”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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