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团子公司内单方调动,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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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支持的案例。
(一)案情。2021年9月下旬,易喜新世界公司通知蒲某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其调整至大望路门店(集团内另一主体:新世界彩旋公司)工作,请其于2021年10月1日至大望路门店报到。蒲某明不同意门店调整安排,未按时到大望路门店报到。2021年10月12日,易喜新世界公司以蒲某明自2021年10月8日起未到大望路门店报到上班构成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蒲某明发送《解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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