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对职业病工伤劳动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免责”?
| 分类: 法律顾问之公司治理 |
前言:当前广东省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职业病工伤劳动者可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下称:双份赔偿)。用人单位对工伤赔偿没有异议,但大多对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可以接受的。是否有一个办法做到用人单位仅需支付工伤待遇,而无须支付或少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本文以一个省高级法院再审案例为例,探讨“这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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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全文 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波士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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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当前广东省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职业病工伤劳动者可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下称:双份赔偿)。用人单位对工伤赔偿没有异议,但大多对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可以接受的。是否有一个办法做到用人单位仅需支付工伤待遇,而无须支付或少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本文以一个省高级法院再审案例为例,探讨“这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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