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共享者
(2011-09-20 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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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前些日子,看到过一篇报道,说的是某地药监部门撮合打假者和售假者私了的事。报道说,一位在医药公司任职的先生,意外服用了导致严重过敏反应的假药,便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按照规定,这位先生举报假药,药监部门应该奖励他4300元举报费。然而,药监部门竟然和售假者站到了一起,手持着盖有药监局公章的《协商意见》,撮合这位先生与销售假药的保健品店“协商解决”。由售假的保健品店向举报者支付举报费,并让举报者承诺,放弃一切追究药监部门责任的权利……。
本该坚决与打假者站在一起的药监部门,竟和售假者沆瀣一气,撮合打假者和售假者私了,如果不是媒体揭曝,断难让人相信。在常人看来,猫给耗子当保镖的离奇故事,只有小说中才会出现。发生在现实中的如此离奇的事情让人们疑窦丛生,猫怎么能给耗子当保镖呢?
一天早上听中央台新闻,播音员的一句评语让我茅塞顿开。那句话的原话是“监管者是利益共享者”。“利益共享者”,听起来文绉绉有些书卷气。说白了,就是造假者获取的利益中,监管者也有份子。
中国有句老话叫“利令智昏”,“利”者利益也。轻者它能使人昏了“智”,昏噩噩干出一些混账事来。重者会为利益抱成了一团,没有了你我之分,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团伙,那当然就会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用“监管者是利益共享者”这句话,就不难解释药监部门撮合私了的行为。在这里,药监部门与制售者有利益勾连,形成了利益联盟,或者干脆就成了一伙人。板子打在售假者身上,实际上是疼在利益相关的药监部门心上,影响的是他们共同的利益。
退一步讲,即便是他们还没有形成同伙,如果打假者继续向上反映,上级查问下来,在监管部门辖内出现问题,被追究失职责任事小,还可能牵出更大的金钱丑闻。那就不是一般内部批评和处分可以了结的,涉嫌违法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对于“利益共享者”来说,无论是直接利益的损失,或者是挖出萝卜带出泥的结局,都是药监部门不愿看到的,他们必然会极力劝阻打假者放弃维权,使出各种招数来摆平此事。从他们实施撮合时操作手法运用之熟稔,以及起草的那份《协商意见》的细微周全上看,这些监管部门做这类事情已是轻车熟路,显得颇为老练,决非一日之功。
那里的药监部门是如此,他处的药监部门又如何!举一反三,其他的市场监管部门又能好到哪儿去。为什么一些假货能长期充斥市场?为什么监管部门对一些掺杂了各类添加剂的害人食品熟视无睹,即便是受害者上门投诉,他们也是搪塞推诿?为什么地沟油能在粮油市场监管部门眼皮底下形成大气候?为什么一旦上面动了真格,真的出手打假时,那些售假者总能提前听到风声,让你屡屡扑空?所有这些长期困扰百姓的疑问,现在看来并不难以解释,一句话,“监管者是利益共享者”,利令智昏使其所以然。
正是共享之“利”令监管部门遇事“智昏”,于是便置公共利益于不顾,拿老百姓的身心健康不当回事,不仅不严厉惩处售假者,反而大行包庇之实。说到底保护的是他们自己的钱袋子、摇钱树,是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