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和对话,无时无刻不在发生,针对沟通的成功率,心理学上有一个著名的“格瑞斯原则”。该原则由心理学家格瑞斯提出,格瑞斯相信,交谈中的双方只要谨守四条特别的沟通原则,双方就能达成较好的高质量的沟通结果。这四条原则即:
一、量的原则:确定你所说的能提供必要的所需信息。不要提供过多的不必要信息。
二、质的原则:设法使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不要讲你自认为是错误的内容,不要讲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
三、关系原则:言语要有联系。
四、风格原则:讲话要清晰,避免表达晦涩。避免歧义。简明扼要,条理清晰。
这四条沟通原则也被称之为“格瑞斯合作交谈原则”。事实上,这四条原则中的每一项都是对交谈中的双方提出的沟通前提和必须要遵守的沟通要求。
第一条原则实际上是对沟通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沟通的“目的”(或者说主题)一定要明确,避免节外生枝,涉及其他不必要的有可能影响沟通质量的枝节话题;对话中的“主题”明确了,沟通的信息的“量”实际上也就等于被双方默契的进行了圈选,多余的毫无意义的废话自然也就在无形被消除了进行的可能。
第二条原则对交谈对象提出的负责任的“坦诚”(或者说诚实)的要求。高质量的对话不能是虚与委蛇的,更不能是胡编乱造的。对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负责,这就意味着这些话必须是“真实的”,没有“错误”的和具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条原则是对交谈的逻辑性提出的要求,这个要求实际上也就是交谈双方的“专心”程度。言语一定要有联系,有逻辑,不要胡言乱语。沟通双方都专心致志,理解对方,尊重对方。
第四条原则是对沟通双方的表达方式提出的要求。所谓“简明扼要,条理清晰”的“风格”,实际上也就是对沟通“高效”提出的要求。对话能简单明了,讲到重点,而又清晰透彻,不使人产生误解,产生歧义。
理清对话的“目的”,“坦诚”的去表达,“专心”的去和对方对话,倾听对方,在高“效率”的交谈中完成沟通任务。简明的说,“目的”、“坦诚”、“专心”、“高效”,这四点,也正就是“格瑞斯原则”的核心的所在。
20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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