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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狗杀狗”是折射出“人”的大问题?(二)

(2009-05-28 10:58:40)
标签:

法律

注射狂犬病疫苗

可支配收入

北京

杂谈

分类: 食品安全问题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

1)政府行政部门分工模糊

在我国,强调的是各个行政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类,各司其职(如表1

管理部门

职责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

 

查处无犬养证,违法携犬外出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

免疫、检疫和其他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破坏市容卫生行为的查处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和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街面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对狂犬病诊治的管理

理论上而言,这些部门覆盖了宠物的登记、监督、免疫、检疫、经营等许多方面,但在很多城市对于对各个部门的职责界定却又是模糊不清的。由于一些分工涉及的范围过广,部门职责重叠甚至冲突的情况屡有发生:各个部门分别按照自己的一套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惩处,并没有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在很多情况下甚至出现了反复惩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各个部门已经成为了微观利益和特殊利益的追逐者,不仅仅不利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性,更导致了监管的无效性,形成了“谁都在管,但谁也管不好”的局面。

另一方面,政府在宠物产业的监管中的分工中还存在着盲区:对于公众的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没有配套跟上。在我国,尽管很大比例的公众对于狂犬病危害的严重性有一定的耳闻,但对于其成因却不甚清楚,对于遇到疫情应该具备的应急措施更是缺乏了解。科学研究表明,科学的预防措施与合理的应急措施能够大大减少狂犬病的发病率,因此公共防疫知识普及工作十分重要,政府就在其中起到了最核心的宣传工作。

 

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机制

与发达宠物饲养人明显不同的是,我国的宠物饲养人根本不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放在眼里。虽然一些城市出台了宠物饲养违规处罚条例,但是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和细则,对于宠物饲养违规行为的处理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对于一些倍受社会争议的行为(如抛弃宠物行为)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界定。

而在另外一些城市,虽然出台了详细的宠物饲养处罚条理与规则,但是执法力度没有配套上:对于宠物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处理或处罚,使得针对宠物管理制定的准则、条例行同虚设。以北京市为例: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多个部门针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在社区内发现各类违规养犬行为230起。而在这次行动前,一些居民已经向一些部门举报过此类违规养犬行为,但大部分的违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相关宠物饲养人更没有因此得到严厉的惩罚。(资料来源:新华网,2006

管理费用过高:宠物登记费用过高

宠物登记费用与相关管理费用已经构成了养狗费用中一笔很大的支出。一方面,我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较低:以2001年为例,中国城镇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为6859.58元,其中北京、上海年平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1577.7812883.86元,而广大农村地区则更低(数据来源:统计年鉴);但另一方面,与居民较低的可支配收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高额的宠物登记费用:以北京为例,1995年颁发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就规定:养犬初始的宠物登记费用为5000元,对于很多家庭而言这已经完全超出了其承受范围(这笔费用大约占到了2001年北京家庭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43%,而这还不包括日后的其他宠物消费)。尽管在2004年,北京市对该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将该费用降到了1000元,但其占有家庭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依然相对较高,并且除此以外养犬人还必须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在一些重点管理区内这笔费用高达每年500元。对于很多中低收入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从理论上而言,高额的登记费用会提高饲养宠物的门槛与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宠物数量。但由于登记门槛的提高,反而强化了宠物饲养人逃避合法登记的动机,导致了更多无证宠物的出现。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仅仅在该法规颁布后的两年内,北京市区注册登记在册的狗的数量就由213200只下降到了86991只,与此对应的是:北京市区内狗的总量并没有减少,这些狗只不过是从政府监管的登记册上消失了而已。无证狗的数量的增多,使得政府更加难以掌握宠物的免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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