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也要以守法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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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J.每周·舆情观察 |
近日,河北省香河县老人国道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反担责一事,引起了网友的热议,综合“见义勇为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以后还敢见义勇为吗?”,也有网友提出“见义勇为与事故责任是两码事,要分开看待”等,感觉相关热议热情有余,但理性不足——于法角度。
“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也要以守法为前提,要在守法的前提下勇于作为”、“事故同等责任并不等于同等赔偿责任”,公安机关的相关责任认定、解释等有理有据,并富有一定的人文关怀,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之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渐趋完善是必然的——任何人都不该置身法外。当腾讯编辑确定此话题之后,一时感觉无话可说了,慢慢理理思路后,决定从“道”与“法”之前世今朝,以及文化与守法、护法上,说上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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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说道。道是中华民族为认识自然为己所用的一个名词,意思是万事万物的运行轨道或轨迹,也可以说是事物变化运动的场所。因一切事物非事物,不约而同,统一遵循某种东西,无有例外。古道热肠、行侠仗义乃中华民族绵延不绝的优良基因,见义勇为不过是朴素的表现而已。虽然,“不管黑、白”的癫狂之下,见义不为与见利忘义曾玷污坊间市井,然,根植于一个伟大民族骨髓的经络仍在……
二,再说法。“法”本意是法律、法令。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需要指出的是,道法自然——法源于道,必然随着环境——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与时俱进)。伴随着三十年一轮回——依法治国的强力推进,于法有据——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如是,对于国人——同样如此。
三是,“千古一春秋”,浓缩了无数先贤对那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也是行侠仗义、快意恩仇时代的无限向往。儒、墨、道、法的千年春秋不但奠定了华夏文明之璀璨无比,也从道法自然、天下大同诠释了宇宙观、人生观的绝妙与深邃。不管时代如何变化,人之本性不会变,道法自然的内在规律不会变——守法即是护道,“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也要以守法为前提”不过是恰当、适时的体现……
最后,“所有资源都将枯萎,唯有文化生生不息。所有物质都将就木,唯有思想行之久远”。依法治国的社会转型与重整中,不管贪婪败德的资本家如何绞尽脑汁的忽悠(别人)败家、剁手,相信有文化、有思想、有坚持的都不为所动,反之,没文化、没灵魂、没思想的必然中招。我的问题来了:不管是做人、做事,没文化、没灵魂、没思想是最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