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闲着没事莫要“掏鸟”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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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儆效尤给个出路 |
分类: J.每周·舆情观察 |
摘要: “既猎捕,又售卖,还收购,17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为他们分别换来十年半和十年的刑期”,这是河南新乡大学生“掏鸟”付出的代价。“玩耍需谨慎,‘掏鸟’更慎重”,这是门户编辑向我询问的第一想法。当然,如果“既猎捕,又售卖,还收购……”,肯定就不是简单的玩玩了,当然,公诉机关三次态度不同造成的“大转弯”,确实是不该有的失误……
作者:孙雨果
“既猎捕,又售卖,还收购,17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为他们分别换来十年半和十年的刑期”,这是河南新乡大学生“掏鸟”付出的代价。然而,该案因为“该案一审开庭开了3次,其中有两次观点不一样:首次开庭的时候,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关于量刑的意见是‘因为情节轻微,他是在校大学生,建议从轻处罚’;第三次公诉意见则是‘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使得网上的热议远远超过了单纯的“掏鸟”本身。
事实上,如果说仅仅“是在校大学生,建议从轻处罚”,自然是太过牵强的说法,当然也是对法律法规的不尊重,“成人必须承担完整的责罚”,这是所有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所必须遵守的原则。“玩耍需谨慎,‘掏鸟’更慎重”,这是门户编辑向我询问时的第一想法。当然,如果“既猎捕,又售卖,还收购……”,肯定就不是简单的玩玩了,还是来三点:
首先,要说明一点,个人对河南,以及任何地方发生的奇葩事件均无任何地域偏见,相反,对“人多资源少”,尤其是“海运盛,河运衰”之后中州发生的种种,个人基本坚持着“少说为佳”的原则。相对本案而言,按照“法律的归法律”,公诉机关从“情节轻微”让渡到“特别严重”,确实不该发生如此的“大转弯”,或称失误,毕竟,法律的“弹性”不会,也不该那么大,这是最不应儿戏的那部分……
其次,“搞臭一个人,不如挽救一个人”,这是每一个成熟的、包容的中国人坚守的底线。对于“既猎捕,又售卖,还收购……”的犯案大学生而言,如果法律有适度的弹性,我们当然建议尽其可能的给个机会,或称出路。当然,确如媒体披露的那样,属于“明知故犯”的心怀侥幸,恐怕也只能以儆效尤,警戒后来者了。对于网络上对“大转弯”的质疑,要想平复也简单:公开、透明的做好相关的司法解释就可以了。
最后,“仅仅简单认为掏鸟窝判10年值不值,这个命题本身有混淆视听的嫌疑”,专家的解释很严谨,孩子父亲的“农村的孩子逮个鸟了,抓个鱼了,玩耍这个我们一般都不管”我们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出现了不仅仅是“掏鸟窝”玩玩,不但“加入了协会”,还很专业的搞起了“既猎捕,又售卖,还收购……”勾当,恐怕我们只能倾向于对法律严谨的解释,不会再有对孩子父亲的些许理解了。“不管城里的,还是城外的”,法律只有一个,自家的孩子触犯了法律,再轻描淡写的扯太多没有任何意义,这是家庭教育方面必须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