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赔偿金与代扣代缴个税这个事,官司打了好几回:扣下税款被法院执行,后以不当得利起诉
(2023-04-10 20:07:59)
标签: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个税 |
劳动关系解除支付赔偿金与代扣代缴个税这个事,官司打了好几回:扣下税款被法院执行,后以不当得利起诉,胜诉。
【当事人及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案号:(2022)辽01民终17831号
【案情】
当事人因劳动争议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按照(2020)辽01民终4982号生效判决于2020年10月16日支付郑永博未休年假工资21527元,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251643元,诉讼费10元,共计273180元。在273180元中,保险公司已向郑永博支付267939.69元,另外5240.31元,保险公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于2020年10月16日缴纳至铁岭市银州区税务局。
郑永博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故郑永博就代扣代缴的5240.31元向沈阳市沈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出具执行通知书,保险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2021年11月17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根据执行裁定书向郑永博支付5240.31元、50元执行费。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为郑永博代扣代缴税款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该部分税款应由郑永博承担,其不应该再次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故将郑永博诉至本院,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永博返还我司代缴个人所得税5240.3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永博返还保险公司执行费5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永博支付我司代缴个人所得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5240.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不当得利款支付前一日止。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郑永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向郑永博支付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时替郑永博向税务部门代扣代缴应缴税款,系正常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合理合法,故一审法院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郑永博抗辩称郑永博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和赔偿金时,郑永博已不是保险公司单位员工,保险公司已无代扣代缴义务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保险公司向郑永博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和赔偿金系劳动关系项下郑永博应得的赔偿款,保险公司在向郑永博支付该款项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于法有据,故一审法院对于郑永博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
一、郑永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不当得利款5240.31元;
二、郑永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资金占有使用费,以5240.3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算至全部不当得利款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
三、郑永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执行费50元。如果郑永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裁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代扣代缴税款是否合法的问题。被上诉人依据(2020)辽01民终4982号民事判决向上诉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等时,依法向税务机关代缴了对应税款,经本院审查后认定,被上诉人依据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行为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上诉人所提的纳税地、税率以及纳税科目等一节,按照税法规定,征税是税务机关职责范围,上诉人所提税款征收异议可向纳税的税务机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争议与被上诉人无关。因被上诉人已为上诉人代缴了税款,沈河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2020)辽01民终4982号民事判决时,将该部分税款作为执行款发放给上诉人,本院认为,上诉人据此已经构成不当得利,上诉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款。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1、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