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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争鸣:挂靠施工下,发票涉嫌违法的责任都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承担?

(2023-03-30 19:05:06)
标签:

挂靠

发票责任

责任承担

税务律师

挂靠施工下,发票涉嫌违法的责任都由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承担?



 【争议双方及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下称中意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案号:(2022)新01民终2653

 

【案情概要】

 

2017年,中意公司(甲方)与马某(乙方)签订了《拆迁工程挂靠合同书》一份,内容载明:“一、甲方同意乙方作为项目经理挂靠在甲方中意公司名下,以甲方的名义参与拆迁工程的投标及中标之后的工程施工,管理及经营。二、投标及中标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所需的全部工作和资金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工程发包方向甲方的账户内汇入拆迁工程的工程款前,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出具工程款的税务发票,因此支出的全部税务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上述工程的投标及中标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依法依规,不得有任何损害、影响甲方中意公司经济利益、公司信用和形象的行为,否则须向甲方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四、挂靠费用为 10万等条款。

 

20219,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向中意公司作出乌沙税税通[20212159号税务通知书,内容载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限你单位对取得的30份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2309.3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32553.84元后,补缴企业所得税533138.46元等。最终,中意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共计1050247.85元。

 

中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马贵明赔偿中意公司经济损失1050247.85元。

 

【一审法院裁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意公司诉称20171127日,马贵明以中意公司的名义中标天山区老城区改造提成翠泉路片区的拆迁工程,并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所有的发票全部由马贵明向中意公司提供,并由中意公司财务人员作为税前抵扣的项目成本入账,20184月至201812月期间,马贵明向中意公司提供的生隆达石油公司开具的油料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因存在虚假涉税违法问题,导致中意公司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处罚,故主张马贵明承担因被处罚而造成的损失。一审庭审中,根据中意公司与马贵明提供的证据可证:首先,中意公司主张存在虚假涉税违法问题开票人是生隆达石油公司而非本案马贵明。其次,根据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税务通知书中,未明确记载生隆达石油公司开具的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的事实。综上,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因马贵明存在过错导致中意公司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处罚的事实,故中意公司主张马贵明承担因被处罚而造成的损失、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中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


本院认为,围绕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贵明是否应当赔偿中意公司经济损失1050247.85元。

第一,中意公司认为其与马贵明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双方基于该合同关系,马贵明向其提供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马贵明应向中意公司赔偿补缴税款的相应损失。本院认为,中意公司与马贵明之间签订的挂靠合同中约定“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上述工程的投标及中标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依法依规,不得有任何损害、影响甲方中意公司经济利益、公司信用和形象的行为,否则须向甲方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该合同约定是中意公司主张本案损失的合同依据。


第二,中意公司与马贵明之间系内部挂靠合同关系。马贵明将案涉发票交与中意公司,中意公司虽不认可其与案外人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马贵明在一审中出示的购销合同中加盖有中意公司印章,且中意公司对印章真实性不持异议,中意公司亦接受了案外公司向其开具的税务发票。因税务机关向中意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意公司基于该通知书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看,中意公司收取案外公司发票,系基于案外公司与中意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虽中意公司与马贵明之间存在内部挂靠关系,但案涉发票并非是马贵明开具给中意公司。中意公司并非对所谓案外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不知情,且中意公司收取案涉发票并做账处理,理应对案涉发票的真实性负有注意审查义务。案涉发票是否存在虚开的情况,系基于案外人公司的开票行为,从现有证据看,亦不能证明中意公司主张的虚开发票所造成的税款损失与马贵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因中意公司与马贵明之间的内部挂靠关系以及马贵明交付发票的行为,不能认定马贵明存在违约行为。故中意公司认为马贵明应向其支付税款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中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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