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税局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行政救济,而非直接转嫁责任——向交易相对方索赔。
(2022-09-19 19: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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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民事救济税务律师张新军 |
【案件启示】先行政救济,后民事救济。
【案情概要】
1、2011年至2013年,销售方采石厂向采购方混凝土公司供应石子、石粉,采石厂共计开具2344万元发票,票面载明的数量比实际数量低,交易单价比实际采购单价高,但票面开具的总价跟实际支付的金额相同。
2014年,稽查局按照票面数量和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采购成本后,决定混凝土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及滞纳金。嗣后,混凝土公司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2016年,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采石厂赔偿因违法开具发票给其造成的损失。
【法院裁判】
本案中,在混凝土公司与采石厂的交易中,虽然发票开具的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但存在票面载明的金额变小而单价提高的问题。稽查局按照票面数量和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采购成本,并要求混凝土公司相应的采购成本不能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稽查局的该行政行为是否法律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混凝土公司可通过行政程序行使权利,但在没有行使该权利的前提下,直接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不足。
此外,如实开具发票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当事人有权拒收。在双方的多年的买卖交易中,采石厂开具的发票都不符合规定,但混凝土公司未拒收,也未要求重开,视为认可采石厂开具的发票,现要求采石厂就开具发票的行为向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
判决驳回诉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申2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