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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从其过错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的一审判决被撤销了——挂靠经营下,税收违法责任如何承担

(2022-09-14 18:52:14)
标签:

挂靠经营

税收违法责任

承担

“任何人不得从其过错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的一审判决被撤销了——挂靠经营下,税收违法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概要】

2012年,房开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挂靠协议》,协议约定张某挂靠房开公司资质修建并销售商住楼二栋;资金来源由张某自筹,房开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任何经济责任;房开公司提供相关证照以办理工程所用手续;张某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照章纳税,不得拖延、偷税漏税;将税票交房开公司保管;如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房开公司依法向张某追责;待税款全部缴清并由税局清算认可后,房开公司才提供房产过户手续等。

协议履行中,财务管理及监管均在房开公司;楼房的按揭、交费等均通过房开公司公户进行。后因未及时缴纳税款,房开公司被税务稽查。2020年,稽查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决定追缴房开公司税款7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罚款18万。

202012月,房开公司缴纳税款75万、罚款18万、滞纳金74万共计167万元。

 

【争议焦点】

房开公司就对案涉税款、罚款、滞纳金及利息有无追偿权?

 

【一审裁判】

原告房开公司有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案涉滞纳金、罚款及利息损失均系原告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和对挂靠主体怠于监管使然,原告显然存在重大过错,按照任何人不得从其过错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原告应为此担责。对于原告主张的除税款之外的滞纳金、罚款及相应利息的损失,无权向被告张某进行追偿。

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税款75万元;驳回房开公司的其他诉请。

 

【二审裁判】

挂靠协议系双方合意达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挂靠协议,挂靠人张某系税款申报缴纳的义务主体,被挂靠人房开公司仅负有监督挂靠人及时申报缴纳税款之责任。故房开公司代张某缴纳了税款、罚款、滞纳金后,有权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关于案涉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本案房开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了案涉罚款、滞纳金外,还应包括张某占有房开公司代缴罚款、滞纳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张某向房开公司支付税款本金75万元;支付罚款、滞纳金共计92万,并承担相应利息。

 

【问题探讨】

本案中,稽查局对房开公司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房开公司虽缴清了相关款项,但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试问,如果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但房开公司又不救济,于此情形,房开公司是否具有过错,能否减轻挂靠人的责任,请看本公众号下期案例。

 

案例参考: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04民终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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