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说税】非居民高管个人报酬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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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高管个人报酬个税
【编者按】近期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有关个税出台了财税【2019】35号文,该文有些艰涩难懂,因此优穗律师分期推出一些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一、何为非居民高管个人?
非居民个人的界定见前一篇文章。
非居民高管个人是指该非居民个人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何为报酬?
报酬是指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等类似报酬。
三、非居民高管个人报酬来源地判定
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四、非居民高管个人个税
(一)工资薪金收入额
1、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90天标准)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
需要说明的是,非居民高管个人跟一般的非居民个人(非高管)有别,他们无需来境内就可以在境外指挥境内企业生产经营,因此用境内工作期间划分来源于境内所得并非合理。
非居民高管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前款规定确定工资薪金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税率表计算个税。
2、境内居住时间超90天不满183天(183天标准)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方式同非居民个人(非高管)在境内居住时间满183天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计算出收入额以后,计算出应纳税额,适用月税率表计算个税,方法同前。
(二)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
非居民高管个人一个月取得数月奖金的,按照90天标准、183天标准分别计算出当月收入额。该收入额单独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只能适用一次,具体计税方法为: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非居民高管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按照90天标准、183条标准计算当月收入额。单独计算,具体计税方法为: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五、董事会条款
在我国谈签的税收协定中,有些税收协定的董事会条款中包含高层管理人员,比如中加协定;而有些不包含高层管理人员,比如中美协定。一般来说,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都规定,缔约一方支付的董事费,缔约一方有征税权。但如何征税由缔约各国规定。
对此,35号文规定:
非居民高管个人取得的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税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税。
非居民高管个人适用的税收协定未将高管纳入董事会条款,或者虽然纳入董事费条款但该个人不适用的,且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可享受税收协定受雇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待遇的,则该非居民高管个人可选择不适用90天标准、183标准规定的计算方法,按照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协定待遇和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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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新军律师,浙江大学硕士,浙江优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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