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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律师张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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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资管产品特定业务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7-07-29 13:26:21)
标签:

资管产品

金融同业往来

利息收入

资管产品特定业务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张新军 优穗律师

[编者按]营改增后,我国相继颁布的36号文、46号文和70号文都规定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之一就是资管产品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比如投资金融债抑或政策性金融债而产生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此,本期优穗律师予以解读。

 

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沿革

(一)36号文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优穗律师提示:3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财税[2017]5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5条规定,自20181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201811日起,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的利息收入不再免征增值税。

 【张新军】资管产品特定业务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46号文

     财税[2016]4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1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2)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张新军】资管产品特定业务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70号文

       财税[2016]7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

       1、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2)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3)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4)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5)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2、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所称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3、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张新军】资管产品特定业务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基金投资金融债等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

       36号文,46号文,70号文规定了金融机构同业资金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的不同情形,那到底什么是金融机构,对此,36号文规定,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36号文将证券投资基金归为金融机构,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等业务,其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因此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36号文并未规定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才属于金融机构。此外,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机构并未包含在内。

 

三、资管产品投资金融债等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

       根据36号文规定,只有资管产品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才属于金融机构,换言之,除证券投资基金外的资管产品如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都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资管产品投资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等业务,其利息收入不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得享受免征增值政策。

       因此,同为资管,只有证券投资基金能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的优惠政策并不公平,这有待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进一步发文予以明确。

 

【张新军】资管产品特定业务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张新军】资管产品特定业务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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