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资管产品特定业务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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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特定业务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张新军 优穗律师
[编者按]营改增后,我国相继颁布的36号文、46号文和70号文都规定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之一就是资管产品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比如投资金融债抑或政策性金融债而产生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此,本期优穗律师予以解读。
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沿革
(一)36号文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二)46号文
(1)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2)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三)70号文
(1)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2)同业借款。
(3)同业代付。
(4)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5)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同业存单。
二、基金投资金融债等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36号文将证券投资基金归为金融机构,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等业务,其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因此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36号文并未规定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才属于金融机构。此外,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机构并未包含在内。
三、资管产品投资金融债等的利息收入能否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