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军】资管那些法税事——券商资管计划(待续)

标签:
资管计划增值税 |
资管那些法税事——券商资管计划(待续)
张新军 优穗律师
【编者按】今年随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资管行业如何征增值税政策补丁的不停发布,资管行业的心情犹如过山车一样。财税[2017]56号文将资管增值税征收时点最终推迟到2018年1月1日,笔者预计,在近半年的时间内,国税总局将制定并推出相应的细则。本期,优穗律师将资管计划所涉的监管政策、实务要点和增值税政策予以综合解读。
一、券商资管计划法律和实务要义
(一)主要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
5、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
6、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
7、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信息披露指引》等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
(二)券商资管计划实务要义
1、资管计划定义
2、券商资管计划分类
3、资管资管计划的规模和投资范围
4、券商资管计划在资本市场上的运用
二、券商资管计划层面的增值税
券商资管计划运营中会涉及多方行为主体,计划份额持有人即投资者,管理人即证券公司,资管计划的投资方,还有托管人、中介主体等。本文仅涉及管理人与资管层面的增值税,具体指资管计划与管理者的之间应税行为,资管计划因对外投资而发生与投资方之间的应税行为。
(一)证券公司纳税义务
1、基于受托管理义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资金结算等服务。另外,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因此证券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证券公司基本上属于一般纳税人,因此适用6%的税率。
2、基于140文规定的义务
财税[2016]14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
资管产品运营是指资管产品跟投资项目之间发生相关的应税行为,主要涉及金融业的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券商资管产品不能从事直接贷款服务,需要通过信托等通道。
金融商品是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理财产品、信托、基金、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如信用违约互换CDS、收益权互换等。
3、问题产生
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那问题来了,管理人用于缴纳增值税的财产来源于资管财产还是来源其自身财产,如果来源于资管财产,这符合现行的资管计划的监管政策,因为相关法律监管政策规定,管财产独立于管理人的财产,资管财产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归属于资管计划本身。但是这很可能会遭到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投资人的异议,理由如下:
(1)140号文规定管理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而不是代缴义务人,因此缴纳增值税的财产应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2)监管政策规定资管财产与管理人的自身财产独立,那是监管政策的事,税法上并没有要求相互独立,不能以监管政策来要求税法。
(3)监管政策规定资管财产与管理人的自身财产独立的主旨是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管理人以自身的财产缴纳税金,监管部门不会反对,因为这对投资者有利。
目前官方并未表态,对于官方而言,反正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管理人是要交增值税的,至于交的钱来自哪里并不操心。也正是如此,管理人应当着手事先作出相应安排。
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