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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

(2017-07-11 11:33:57)
标签:

技术成果

投资入股

增值税

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

      张新军 优穗律师



[编者按]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财税[2014]116号文、财税[2016]101号文(下称101号文)等税收优惠政策,国税总局也颁布了配套公告国税[2015]33号、国税[2016]62号公告。前期,优穗律师推送了个人专利出资税负考量的文章,本期,优穗律师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企业所得税问题予以解析。

 

一、什么是技术成果

  101号文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优穗解读】

    非专利技术如诀窍、商业秘密投资入股是不能适用101号文。

 

二、什么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101号文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优穗解读】

101号文规定的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虽然使用权也是可以投资入股的,比如专利使用权。

 

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否免征增值税?

   上一篇《个人专利出资,税负考量》的文章已经阐明,营改增后,技术成果出资应交纳增值税。

 

四、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所得税政策?

   101号文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优穗解读】

1、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包括:

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技术成果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也可称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此可适用116号文。

3A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B公司,B企业向A企业定向增发股份。这个交易模式也可被视为B企业以股权支付方式收购A企业的资产即技术成果,因此也有可能适用59号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A企业以技术成果出资设立一新公司,则无法适用59号文。

4A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B公司,而AB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这个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行为也可被视为技术成果资产划转的行为,因此也有可能适用109号文。

 

     101号文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优穗解读】

     如果选择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的,则投资入股的时候不纳税,技术成果的原值(成本)平移至股权,作为取得股权的股权原值(成本)。

 

五、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否均可实施上述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101号文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的可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境外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不行,境内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能适用。

 

六、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62号公告明确,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该递延纳税政策。

 

七、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作价如何确定?

    62号公告规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作价应按评估价值确定。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优穗解读】

  1、纳税人适用101号文递延纳税政策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无需纳税,递延到股权转让时。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101号文规定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这里就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如果高评估技术成果,则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前摊销多,企业所得税就少交,同时对于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没有影响,因为它递延到股权转让时,同时按原技术成果的原值平移到股权的原值,换言之,技术成果怎么高估都不影响它纳税。 因此基于反避税的需要,税务机关有权对评估值调整。

  2、何为明显不合理? 101号文并没有规定标准。。

  

八、选择递延纳税的企业如何享受该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入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填写并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方可享受该优惠政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九、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发生哪些情形时需在当期缴纳税款?

   101号规定,在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优穗解读】

    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此时不能再适用116号文即分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递延优惠政策,应当视同股权转让,当期缴纳税款。换言之,递延纳税只能适用一次,不能叠加适用。

 

十、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如选择财税[2014]116号文件,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该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在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国税[2015]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以上纳税方式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

同时, 3号公告规定,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方式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优穗解读】

1101号文递延到股权转让时,而116号文分5年平均缴纳。因此优惠力度无疑101号文大。

2101号文只适用6种特定的技术成果,而116号文适用范围明显大的多。

3、无论是101号文还是116号文,被投资企业都按评估价入账计提摊销。

 

十一、企业若选择执行的是财税〔2014116号,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或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如何处理?

    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财税〔2014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被投资企业后续转让技术成果的税收政策?

【优穗解读】

(一)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转让技术成果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1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其技术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2015]8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510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张新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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