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所得税—税收居民个人与非税收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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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区分的重要性
二、中美的税收居民个人和非税收居民个人界定
(一)我国的税收居民个人
1、住所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
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居住时间标准
(二)美国的税收居民个人
·定期从加拿大或墨西哥住处通勤到美国工作的日子。定期通勤是指当年的工作期间有超过75%的工作日通勤到美国上班。
·往返于美国境外两个地方,途经美国不满24小时的日子。
·以一艘美国与外国或美国与美国属地之间运输的外国船只的船员身份在美国的日子。
·打算离开美国,但却由于健康状况或问题使无法离开的日子。
·免税个人的日子。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即属于免税个人:
·以一名持有A或G签证的与外国政府有关的人士身份暂时待在美国;但是,此类别不包含以外国政府相关人士的家人身份待在美国的持有A-3或G-5签证的人士;
·暂时待在美国的老师或受训人员,持有J或Q签证并遵守签证要求;
·暂时待在美国的学生,持有F、J、M或Q签证并遵守签证要求;
·暂时待在美国参加慈善体育活动竞赛的专业运动员。
另外虽然通过了实质居留测试,但如果目前的日历年度待在美国的日子少于183天,且在在外国有一个纳税的住所,同时和那个国家的关系比和美国更密切,那么也可能仍会被认定为非居民外国人。
美国的税收居民负有全球所得纳税义务,而美国的非税收居民(Non Resident Alien)仅负有来源于美国的所得的纳税义务。
三、中美税收协定
1、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有国无法确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3、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有国的居民;
4、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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