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杰事件的过程及几点问题
(2013-07-15 04:58:26)
标签:
曾成杰集资诈骗罪执行死刑微博道歉长沙中院 |
分类: 杂谈 |
近期网上有一个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网议,那就是曾成杰因为集资诈骗罪被执行死刑后,其家人对于执行前没有被通知见面的事情,有一点看法,对于这个事件经过了几次反复,经过双方的相互道歉,目前已经趋于平静,但是还是有必要将这个过程进行一下梳理,并对于其中的一些具体事项说几点看法:
事件过程:
2011年5月20日,因犯集资诈骗罪,涉案总额34亿元,曾成杰被长沙中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曾成杰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湖南省高院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长沙中院一审判决。
2013年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
2013年7月12日晚10时04分,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发布消息:“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注射死亡。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现在政府都没通知我们!”
2013年7月12日晚10时42分,她再次发微博:“一大早赶到法院,看到了执行死刑的布告。爸爸真的被杀了,我和哥哥脑子一片空白,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哪怕让我们看一眼遗体也成,为什么?法院保安说,可能周一才会通知我们领骨灰”。
2013年7月13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2013年7月13日下午(上一条微博半小时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第一条微博删除,并发微博道歉及解释: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2013年7月13日晚6时56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微博称,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2013年7月13日晚9时26分,曾成杰的女儿又发布微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道歉:“为我这两天的不理智,误解中级法院,特在此致歉!然后,感谢在一审时候,你们给了我父亲说话的机会!”曾成杰的女儿最后表示,“只想拿到骨灰,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
2013年7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鼎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我们了解,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
2013年7月14日,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连发四条微博,说明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的有关事项:【曾成杰系集资诈骗案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曾引发集资户自焚事件】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曾引发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以及集资户吴安英因集资款兑付无望,用汽油当众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曾成杰案与吴英案的对比】与吴英集资诈骗案相比,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在犯罪数额上更大,涉及人数更多,社会危害更大,量刑情节上也有所不同。
几点看法:
首先,对于曾成杰的量刑问题。从人民法院报的几条微博来看,对于曾成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该没有问题(详细案情究竟如何,不得而知,只从这几条微博判断),主体上是主犯,数额上是极其巨大的,情节上是极其严重的(虽然引发群体事件和自焚事件与当地政府处置是否及时得力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前因还是集资诈骗)。
其次,执行公告的问题。法院说已经发布了公告,而且曾成杰的女儿也看到了公告,这是事实,但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公告究竟是给谁看的?或许这是法院的惯例,但是惯例不代表就是正确的,人民法院是否对这种惯例反思一下,能否进行一些改正,让公告更加具有公告的作用?
其三,执行前家属会见的问题。无论罪犯的犯罪行为多么严重,无论是多么的十恶不赦,罪犯的行为和罪犯家属没有牵连,血缘关系不会因为犯罪而抹杀,作为罪犯的家属有见面的权利,这也是不能被剥夺的。这个事件的发生关键点就是家属没有在罪犯被执行前见面,依据法院的说法,在执行前已经告知了罪犯的权利,但是罪犯“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对于这一点,其实只有法院的说法,罪犯已经被执行死刑,不可能再来说明,这也是网议的一个焦点。按照一般的推断,在执行前的法官会见罪犯,应该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在会见室应该有监控录像,也应该有会见记录,因此要回应这个问题,只要公布监控视频和会见记录就可以了,当然,这就涉及到法院的规则问题,在此只是提出而已。
其四,长沙中院道歉微博的问题。因为第一条微博被指“冷漠回复”,长沙中院发出了第二条微博,人称道歉微博。其实与其说是道歉微博,还不如说是解释微博或者是归责微博。该微博说“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对于这个解释,其实有点冤枉了微博管理人员,因为法律确实没有说“犯人必须与家属见面”,犯人有要求见面的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见面与否有犯人决定,法院也说了,已经告知,只是犯人没提要求,所以,说微博管理人员法律学习钻研不够就有点过分了,这里没说是临时工,大概是这个称呼已经被用烂了,失去效用了。该微博中还有这样一句话“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这句话就是在将责任推给别人后,给领导添彩的话了,这条信息是领导发现的吗?应该是网民发现并开始议论以后,有人向领导求证,领导才发现的吧,发现以后才删除的吧,怎么就成了领导发现了呢?当然了,别人发现了也要领导同意才能删除。
其五,湖南省高院发言人的解释问题。在该解释中,该发言人说:因为案卷材料中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看了这个解释,我们为曾家人感到庆幸,幸亏子女多,如果是独生子女的话,那就彻底悲剧了,所以“没有第二个孩子真的是人生的最大的遗憾”。只是,以前的几次审理中,不通知家人出庭吗?或者说曾成杰的房产早就被查封了,他的二女儿和儿子早就被赶出家门了?他们早已经居无定所了?
最后,关于曾成杰女儿道歉微博的问题。所谓的道歉微博,其实有三层意思:一是道歉,因为不理智;二是感谢,“感谢在一审时候,你们给了我父亲说话的机会”,这个需要感谢?审判的时候,哪怕是聋哑人都会有手语翻译的,嫌疑人说话是自己的权利,难道说有不允许说话的事情?这样的感谢,法院能接受吗?三是恳求,恳求法院能将骨灰给他们,让死人入土为安,之所以要恳求,其实是怕因为自己前面的不理智行为,让法院生气,找理由扣押骨灰,其实这个大可不必担心的,虽然说很多集资款没返还,但是这个骨灰在怎么说也不会是文物,绝对不值钱,所以绝不会用骨灰抵债的。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