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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行动计划欠缺营养干预行动计划

(2012-06-12 07:29:42)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谈

人权行动计划欠缺营养干预行动计划

 

文/孙光夫 湖北中本营养工作室创始人

 

  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人权行动计划》),提出七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八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五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共计20项权利,姑且称之为“785”权利计划,其中健康权利、儿童权利和老年人权利3大人权计划备受关注。但人权行动计划欠缺营养干预行动计划。

 

  一、健康权利

  在《人权行动计划》的第一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第四项为“健康权利”,《人权行动计划》提出:

  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健康权利。

  ——制定精神卫生法。研究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

  ——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到2015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到2015年,通过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落实现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5元标准,到2015年提高至40元以上。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多项服务。提倡无偿献血,保障血液安全。提高居民急救服务的可及性。

  ——加大慢性病防治力度。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人群知晓率达到50%以上。加强主要慢性病及高风险人群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管理,35岁以上成人血压和血糖知晓率分别达到75%和50%,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规范管理率均不低于40%。在全国30%的癌症高发地区开展对重点癌症的早诊早治。

  ——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实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生产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召回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等基本监管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快速查处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儿童权利

  在《人权行动计划》第三部分“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中,提出的“儿童权利”有:

  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保障儿童健康权。不断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中西部农村地区达到90%。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小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或者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三、老年人权利
  在《人权行动计划》第三部分“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中,提出的“老年人权利有:

  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完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

 

    四、欠缺详尽的营养干预行动计划
  以上关于“健康权利”“儿童权利”和“老年人权利”3大人权计划,因为涉及民众健康、儿童和老年人权保障,而备受关注。但欠缺详尽的营养干预行动计划,有关“营养干预行动计划”则着墨不多、涉猎不足、语焉不详,轻描淡写,再次说明,国家的营养政策、营养立法、营养监测、营养教育、食育宣教、营养指导及营养干预依然被边缘化,难以达到国家政策的战略高度。

    希望在落实2012-2015年《人权行动计划》时,将营养干预行动计划纳入进去,增加其分量,更加切实地为保障人民的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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