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行政违章与事故责任的关系
(2012-04-22 08: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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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宋体事故发生杂谈 |
大家都知道,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也就是遵章守纪,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不遵章守纪,就会造成交通事故吗?我看不一定,而交通事故的发生肯定有一方(至少) 不遵章守纪。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交通事故发生了,怎么评判事故中的责任呢?是看谁违章了,违章的程度,违章的数量,还是看事故中,谁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或者次要作用,也就是对事故责任的评判,要从事故产生的原因着手,而不是从事故当事人的违章情况着手。
我赞成后者,这也符合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评判规则。
但是,现实社会中,很多交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评判规则,却是依据前者,即“是看谁违章了,违章的程度,违章的数量,”它的坏处何在呢?它会造成机动车或行人只注重不违章,不注意安全,对其他人违章情况的忽略,这样交通事故就容易发生。还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而是注重寻找对方的违章的地方。但,交警如此评判交通事故,违章多的人会认为自己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微不足道,承担如此重的责任,而不服,对方会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而是理直气壮地认为对方违章地方多,不应承担如此轻的责任,他也不服。这时,有可能恰恰是违章少的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到了主要作用。这就造成,对交警的处理结果,双方都不服啊!
这样评判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问题。因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生效之前,调整道路交通的法律(广义)是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他们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评判规则,就是“看谁违章了,违章的程度,违章的数量,”所以说这种评判规则有其历史原因的,交警不愿意改正,不想改正,也现实的原因,因为,事故当事人的违章情况比较容易找,比较明显,深层次的原因,不愿意寻找,有时还会费力不讨好。
但是,我认为这种现象必须改正,必须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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