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广大妇女同胞要谨慎保护你的房产物权
(2010-12-08 15: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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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婚姻法解释三房产登记房屋共有权尚俊律师杂谈 |
分类: 世事评论 |
敬告广大妇女同胞要谨慎保护你的房产物权
随着《物权法》、《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的出台,法律明确了:房产登记部门对房屋的登记是设权登记,房产登记部门是行政部门,房屋的登记行为是一项行政行为,其所出具的《房产证》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如果作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你不是《房产证》上的房主的话,你的权利很可能会受到伤害,即如果作为房主的一方完全可以自己处分了房屋,无需你的配合,这样会造成你钱、物两空,悔恨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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