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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广大妇女同胞要谨慎保护你的房产物权

(2010-12-08 15:19:33)
标签:

房产证

婚姻法解释三

房产登记

房屋共有权

尚俊律师

杂谈

分类: 世事评论

敬告广大妇女同胞要谨慎保护你的房产物权

随着《物权法》、《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的出台,法律明确了:房产登记部门对房屋的登记是设权登记,房产登记部门是行政部门,房屋的登记行为是一项行政行为,其所出具的《房产证》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如果作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你不是《房产证》上的房主的话,你的权利很可能会受到伤害,即如果作为房主的一方完全可以自己处分了房屋,无需你的配合,这样会造成你钱、物两空,悔恨晚矣!

    因此,我奉劝广大妇女同胞要及时将自己列如房屋登记簿、房产证,使自己成为房屋共有权人,这样才能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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