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旅游行业爆出了大量黑幕,主要是导游强迫旅客购物,其以便从中获得利,如果旅客不从,谩骂、侮辱、变相的惩戒随即而至,最近不就是爆出了乒乓球前国手陈佑铭,因购物与导游发生争执,因气愤而死吗。
我是个律师,我只能从法律角度考量这一事件,考量旅客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获得补偿。无论是旅游合同还是其它合同,如果发生纠纷,救济方式有两种,一是合同违约之诉,二是侵权之诉,二者各有利弊。就那上述事例的旅游合同来说,陈佑铭亲属如果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因为旅游合同属于消费者服务性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旅游公司有欺诈行为,陈佑铭亲属最多可以获得双倍旅游费的赔偿,可以说这个赔偿寥寥无几。那么,陈佑铭亲属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呢,因为,导游只是和陈佑铭发生了口角,侵权行为轻微,很难让导游承担过多责任,也很难让旅游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依据我国现在的法律,都不能充分维护旅客的权益,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国外做法有两种,一是,如果商家屡次侵犯消费者权利,不顾消费者诉求,要承担巨额赔偿的,这样就能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的,并且给予商家以严厉的惩戒,杜绝后患。二是,违约之诉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我国现在还无法律支持的,这是一个法律的发展趋势。以前,无论是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禁止的,泾渭分明,只有侵权之诉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之诉没有。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以精神愉悦为目的合同,比如说旅游合同,如果合同的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如何很好的维权呢?违约之诉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慢慢地,答案得到了肯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符合合同目的,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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