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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解釋南海仲裁案

(2016-07-15 1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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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再解釋南海仲裁案:

1、菲律賓共和國控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案,俗稱《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賓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7條第1款(C)按照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

2、此『仲裁法庭』亦俗稱『臨時仲裁庭』借用荷蘭海牙和平宮內的『常設仲裁法院』內的法庭審理並由『常設仲裁法院』代為對外宣佈仲裁結果,區別於海牙和平宮內的『聯合國國際法院』及漢堡的『聯合國海洋法法庭』,故一般習慣稱南海仲裁案為『常設仲裁法院南海仲裁案裁定或裁決』。

3、聯合國於第一時間主張『常設仲裁法院』與聯合國無關,本意指『南海仲裁案』與聯合國隸屬下的國際法院及國際海洋法法庭並無關聯,俗稱『常設仲裁法院的裁定或裁決』,僅屬當事國的各自聲請仲裁行為,非聯合國官方的訴訟程序判決,其缺乏獨立性,且易受爭議。

4、『南海仲裁案』或稱『常設仲裁法院南海仲裁裁定裁決』其無實質裁定拘束力,亦無強制力。締約簽署國是否願意遵照裁定裁決內容執行,自有締約簽署國主權利益審視空間。

5、『南海仲裁案』其仲裁之內容已經損害締約簽署國中國的主權及其海洋利益,有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究其締約簽署國相互爭端以和平解決爭端之精神,以『互相諒解和合作的精神解決與海洋法有關的一切問題願望』。南海仲裁案其仲裁結果衍生更多的締約簽署國爭端,已失公允。

--法律人董繼芳Syl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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