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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繼芳僅就[偽台灣民政府]暨[洪素珠事件]之相關影片,法律聲明如下:
1, 有關於偽台灣民政府有結黨集社之自由,然不得以 [政府] 名稱作為其行使詐騙之目的。
2, 中華民國無需承認詐騙集團偽台灣民政府,亦如偽台灣民政府自始詐騙之術就以不認同中華民國之存在,只認偽美國之相關未經證明之文件,作為其詐騙之工具。
3, 美國堅持[ One China Police]一個中國原則,亦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於偽台灣民政府之主張,已涉及詐騙事實違法。
4, 對於偽台灣民政府在地之各檢察署暨調查單位,未積極作為,甚至與犯罪行為人偽台灣民政府,勾謀串供,基於一法律正義之立場,必依法訴訟。
5, 洪素珠於法保有任何言論採訪之自由,然數十多影片證明,洪女以[假採訪之名,行侵害他人權利犯罪之實],犯罪事實證據明確,非洪女辯稱是受害當事人之挑釁,始有錄影咆哮之後作為。
6, 偽台灣民政府首腦林志昇及其妻林梓安,及其他偽台灣民政府重要幹部,其犯罪共犯結構明確,一併訴訟。
7, 有關洪素珠是否是偽台灣民政府之幹部代表或發言人,與洪素珠犯罪事實侵權無抵觸(洪女犯罪是事實,與是不是幹部或發言人有何關係?),且洪女在各公開資料載明為[偽台灣民政府成員,身分證載明發證者為偽台灣民政府],故偽台灣民政府負有對社團成員之行為督導教育之責,洪素珠涉犯侵權事實,偽台灣民政府之代表人林志昇負相關連帶法律責任。
8, [洪素珠事件],雖洪素珠具有外省第二代之血緣,然縱觀所有洪素珠個人採訪影片證實,洪素珠自稱偽日本籍,故本次事件非[外省人第二代攻擊外省籍人士],而是[偽日本籍人士攻擊外省族群及其老人弱勢族群]。
9, 洪素珠事件並非造就偽台灣民政府之利益名聲,其洪素珠事件為兩岸共誅滅討伐之對象,然偽台灣民政府依其詐騙之慣例,續顛倒是非,蓄意以謊言瞞天過海,並以[洪素珠網紅兩岸][免費賺得百萬廣告頭條]而沾沾自喜,其於事件爆發後,未知歉意悔改,亦未向受害當事人表示致歉聲明,影片內容尤[以都是老人弱勢挑釁洪素珠],所以理所當然可以無盡羞辱當事人之立場,其辯稱內容實為犯罪慣犯一致常用的偽辯,實難服眾。
10, 人於世間無論任何國籍,宗教,政治,信仰,種族等如何不同,然慈悲良善終究是人性的初始,給別人尊嚴,就是給自己尊嚴。以某種目的反覆踐踏他人,天理難容。
11, 依上開之聲明,將依法對相關人等提起訴訟,無論告訴或告發或自訴,無論簽結或起訴或不起訴,無論判刑或無罪,皆不在考量範疇,訴訟為求[彰顯人之良善,社會之正義,法之明確],特此聲明。
--法律人董繼芳
1, 有關於偽台灣民政府有結黨集社之自由,然不得以 [政府] 名稱作為其行使詐騙之目的。
2, 中華民國無需承認詐騙集團偽台灣民政府,亦如偽台灣民政府自始詐騙之術就以不認同中華民國之存在,只認偽美國之相關未經證明之文件,作為其詐騙之工具。
3, 美國堅持[ One China Police]一個中國原則,亦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於偽台灣民政府之主張,已涉及詐騙事實違法。
4, 對於偽台灣民政府在地之各檢察署暨調查單位,未積極作為,甚至與犯罪行為人偽台灣民政府,勾謀串供,基於一法律正義之立場,必依法訴訟。
5, 洪素珠於法保有任何言論採訪之自由,然數十多影片證明,洪女以[假採訪之名,行侵害他人權利犯罪之實],犯罪事實證據明確,非洪女辯稱是受害當事人之挑釁,始有錄影咆哮之後作為。
6, 偽台灣民政府首腦林志昇及其妻林梓安,及其他偽台灣民政府重要幹部,其犯罪共犯結構明確,一併訴訟。
7, 有關洪素珠是否是偽台灣民政府之幹部代表或發言人,與洪素珠犯罪事實侵權無抵觸(洪女犯罪是事實,與是不是幹部或發言人有何關係?),且洪女在各公開資料載明為[偽台灣民政府成員,身分證載明發證者為偽台灣民政府],故偽台灣民政府負有對社團成員之行為督導教育之責,洪素珠涉犯侵權事實,偽台灣民政府之代表人林志昇負相關連帶法律責任。
8, [洪素珠事件],雖洪素珠具有外省第二代之血緣,然縱觀所有洪素珠個人採訪影片證實,洪素珠自稱偽日本籍,故本次事件非[外省人第二代攻擊外省籍人士],而是[偽日本籍人士攻擊外省族群及其老人弱勢族群]。
9, 洪素珠事件並非造就偽台灣民政府之利益名聲,其洪素珠事件為兩岸共誅滅討伐之對象,然偽台灣民政府依其詐騙之慣例,續顛倒是非,蓄意以謊言瞞天過海,並以[洪素珠網紅兩岸][免費賺得百萬廣告頭條]而沾沾自喜,其於事件爆發後,未知歉意悔改,亦未向受害當事人表示致歉聲明,影片內容尤[以都是老人弱勢挑釁洪素珠],所以理所當然可以無盡羞辱當事人之立場,其辯稱內容實為犯罪慣犯一致常用的偽辯,實難服眾。
10, 人於世間無論任何國籍,宗教,政治,信仰,種族等如何不同,然慈悲良善終究是人性的初始,給別人尊嚴,就是給自己尊嚴。以某種目的反覆踐踏他人,天理難容。
11, 依上開之聲明,將依法對相關人等提起訴訟,無論告訴或告發或自訴,無論簽結或起訴或不起訴,無論判刑或無罪,皆不在考量範疇,訴訟為求[彰顯人之良善,社會之正義,法之明確],特此聲明。
--法律人董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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